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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流程图.doc

1、 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流程图 需转学学生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 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及回执(一式各两份) 转出学校 退回转学申请 不符合 审核同意办理 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①《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及回执 ②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 ③房产证或证明 ④工作调动证明 在转学证加盖公章 转入学校 不不符合条件 审核同意转入—《回执》上签章 同 (注:此过程转入学校集中办理) 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意不符合条件 审核同意接收-《回执》上签章 转出学校

2、教育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 审核同意签章,进行学籍转出操作 并留存转学证回执1份 送回转学证回执 转出学校 持转学证(2份) 转入学校 留存转学证1份 完善学生信息 (注:此过程转入学校集中办理) 持转学证(1份) 完成 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进行学籍转入操作,编写新学籍号, 留存转学证1份 注:非常住居民子女转学需提供《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流入地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

3、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还需提供招商局投资项目证明,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部门颁发的证件。 此转学过程须在转出学校审核后两周内完成。 市直学校学生转入转出市教育局审核时间为每周二、周四,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转学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

4、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

5、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

6、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流程图

7、 需休学学生提出休学申请 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一式两份) 所在学校 不符合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 ②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③病历 ④医疗费用单据 退回休学申请 同意休学—签章 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 在学籍系统内进行休学操作 学校及教育局各留存休学审批表1份 休学 不 同 意休学期满 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休学时使用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 ②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康复证明 所在学校 退回复学申请 同意复学—签

8、章 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 在学籍系统内进行复学操作 学校及教育局各留存休学审批表1份 编辑新学籍号 复学 注: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校须及时通知休学期满学生复学.《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学校和教育局留存.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休学、复学与退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

9、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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