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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doc

1、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1988年3月21日发布) (88)教备字005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普遍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搞好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师、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专业训练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

2、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应制订本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督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展课外实验和科技活动。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试验。第六条 实验室应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学仪器

3、研制,并培训有关教师、技术人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第七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资料挂图,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国家财产。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第九条 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标准G

4、B99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划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第十条 学校实验装备器材的添置进程,要从各校的任务特点和利用能力出发,分别参照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制定的配备目录,确定各校不同的配备方案和分期配备的步骤,并确定每学年度的补充与消耗定额.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同时,必须设置配套的仪器室、材料药品室以及专用的存放橱柜和危险品保存柜等。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学校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专职编制及相应职务定额,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一名专事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八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以适

5、当减少编制定额。小学实验室一般设兼职教师。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下拨的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作为基本财源,同时适当使用学校勤工俭学的收益,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办学.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准备制度、实验记录

6、制度、设备维修保管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及开放实验室等制度。第十六条 要和好实验室的全部物资、设备和其它国家财产。要建立实物明细帐卡,定期盘点,科学存放和及时维修.物资报损报废要有规章和处理办法。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或造成积压浪费的物资、设备,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适当赔偿责任),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待遇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是:(一)执

7、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准备和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有关教师,切实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课外科技实验活动。(三)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研制,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产验室工作水平。(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五)负责实验室、仪器室及材料、药品标本、模型、挂图、教具的物资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习惯。(六)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

8、财物。按规定做好三废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学校专职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高、中、初级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二十条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食品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国家未颁布统一标准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和办法,予以补贴,并根据实验工作的需要,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二条 非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类中小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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