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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管理办法.doc

1、煤矿劳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和职工的行为,维护煤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职工是指煤矿招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及煤矿所有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2、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煤矿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五条 煤矿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六条 煤矿招用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煤矿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招用特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审核《安全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3、 第八条 职工应聘煤矿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煤矿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井下作业. 第九条 职工应聘煤矿职位时,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职工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职工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煤矿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煤矿.煤矿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煤矿录用职工,不收取职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职工的身份证

4、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一条 煤矿重视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煤矿培训职工的,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煤矿负责支付.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煤矿保存备查。职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由此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以实际培训费用支出为上限。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职工无过错而由煤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情形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

5、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煤矿、职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经职工本人、煤矿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煤矿印章。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煤矿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

6、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煤矿的工作年限。 第十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煤矿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

7、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煤矿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煤矿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煤矿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

8、煤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煤矿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按规定支付职工医疗补助费。 煤矿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煤矿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

9、期内的; (四)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煤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10、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煤矿。 对知悉煤矿商业秘密的职工,煤矿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煤矿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职工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职工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应当提前30日辞职报告,而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景离职的,属于自动离职。职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

11、为。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煤矿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职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对职工违约责任的设定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其他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数额确定。基于培训协议所设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 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煤矿录用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煤矿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

12、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职工与煤矿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

13、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煤矿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 第二十九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煤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14、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福利待遇。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煤矿根据生产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15、和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区队长、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区队长、主管批准;职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未经批准擅自加班加点的,不予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在保证生产稳定的前题下实行轮流休息制度,每周休息2天; (二)休假日: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16、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2天; (三)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煤矿矿长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四)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

17、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五)探亲假:在煤矿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

18、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

19、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煤矿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3日前支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工资统计计算困难需要延迟支付的,与

20、职工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煤矿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煤矿在支付工资时制订工资支付表,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名盖章。职工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交职工的委托书. 第四十条 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威远县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职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职工的正常日工资=工资÷21.75,小时工资=工资÷(

21、21。75×8)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四十二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日加点,支付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支付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煤矿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未经煤矿安排而职工自行加班的,煤矿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公受伤医疗期内伤假工资不低于威远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因私事请假,煤矿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

22、列情况之一,煤矿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煤矿的费用; (五)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煤矿处理的经济性制裁;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煤矿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职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七条 煤矿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23、第四十八条 煤矿依照法律法规和威远县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煤矿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九条 煤矿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条 煤矿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十一条 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区队长(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煤矿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五

24、十二条 煤矿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煤矿录用未成年工的,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五十三条 考勤规定: (一)职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须自己报到(登记),不得委托他人报到(登记)或代替他人报到(登记); (三)因公外出、漏报、错报等特殊原因未能报到(登记)的,必须由本部门区队长或主管签字(证明)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部门区队长或主管请假,部门区队长

25、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职工可以向煤矿分管副矿长反映。职工不得无故旷工;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七)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四条 辞职规定: (一)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拒绝接收《辞职申请书》的,可向分管副矿长投诉,并直接向分管副矿长提交

26、《辞职申请书》; (二)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接收《辞职申请书》后,递交煤矿副矿长或主管审批.辞职获准后,凭后勤科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三)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故意刁难的,可向分管副矿长或矿长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井下,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煤矿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

27、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煤矿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煤矿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煤矿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煤矿,维护煤矿形象,敢于同有损煤矿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煤矿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安全守则: (一)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

28、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区队长报告;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

29、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煤矿;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为增强职工的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煤矿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五十七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煤矿,服从安排,足为其他职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

30、五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加薪或发奖金的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办法,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对煤矿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对煤矿贡献较大的;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煤矿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煤矿利益的行为,使煤矿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加薪和奖励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煤矿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31、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六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给予经济处罚20至200元: (一)委托他人报到(考勤登记)或代替他人报到(考勤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累计3次的; (三)不穿戴有关防护用品或带违禁品进入井下的; (四)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五)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六)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八)在禁烟区吸烟的; (九)违反煤矿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十)违反本制度

32、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给予经济处罚50至5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被记过10次以上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不良或违法行为,影响煤矿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煤矿利益受损或损害煤矿声誉的; (三)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四)将煤矿内部的文件、帐本等内部文件给煤矿外的人阅读的(行政机关执法检查除外); (五)在煤矿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33、或者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至1000元经济处罚: (一)泄露煤矿商业秘密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旷工每天按200元的标准处罚. (三)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煤矿录用的; (四)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煤矿安排培训,职工拒绝煤矿的安排,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煤矿依法调整工作岗位,职工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安排的岗位的; (六)上班期间(或在厂区内)有违反

34、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应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给予200至2000元经济处罚 (一)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煤矿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煤矿财物,造成煤矿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三)其他因职工过失或过错导致煤矿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煤矿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职工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

35、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六十五条 因职工原因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的,煤矿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并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六条 对职工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工员犯错误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逾期不再予以处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六十八条 职工对煤矿处理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为:职工应书面向煤矿主管人事的部门申辩,对人事部门答复不服的,向矿长办公室申辩,矿长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本煤矿的最终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仅适用于煤矿。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设置的关于警告、记过、经

36、济处罚等名词,仅适用于本制度所构建的范围体系内,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定义无关。 本制度所规定的“警告”是指对于本规章制度所构建的禁止性规定,职工因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而给予的一种警戒性的告知方式; 本制度所规定“记过”是指对于本规章制度所构建的一种禁止性规定,职工因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的进行记录,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一种方式; 本制度所规定“经济处罚”是指对于本规章制度所构建的禁止性规定,职工因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而应当受到的一种经济性制裁. 第七十一条 职工认为煤矿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就赔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本煤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威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七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以往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相符的,按本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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