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精神疾病都是慢性疾病,使用二类精神药品进行治疗,而且需长期维持治疗,因此,经药事委员会专家讨论决定,二类精神药品在我院门诊针对上述疾病的患者,在处方使用量可延长一个月治疗量,出院带药最多为一个月量,医师在处方上注明理由。艾司唑仑每月不超过2盒,阿普唑仑每月不超过3盒,氯硝西泮每月不超过3盒,劳拉西泮、咪达唑仑、地西泮、佐匹克隆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盒,开具处方医师在处方上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