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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杂.doc

1、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收费收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强化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学杂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自费来华等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委培费、继续教育学费、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

2、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统称学费)。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按学年度收取。 第五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计划财务处是学费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学生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研究生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等部门及各学院协同下,共同完成学费收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学费综合管理和收缴工作(以下部门职责主要指与收费有关职责): (一)收费统筹和指导工作; (二)年度学费收取工

3、作; (三)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提供的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及时更新财务收费系统数据; (四)定期(每两个月)与不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欠费明细信息; (五)向学生提供交费信息。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主要负责本科新生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和核对新生数据工作: (一)将新生录取数据信息按要求传送至“数字东林平台"; (二)将各学院核对准确且已报到入学的新生信息在“数字东林平台”上及时更新。 第八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本科生学籍异动和学籍注册工作: (一)每学期第1—4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时,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末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本学期学籍

4、异动情况; (二)每学期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生交费信息,给予学生学籍注册. 第九条 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并和学院一同进行本科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一)将学生助学贷款信息按要求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至毕业前,每月初接收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信息;毕业前一个月,不定期接收计划财务处转送的毕业生欠费信息; (三)学生欠费催缴; (四)将学生应征入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按要求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学、学籍异动和欠费催缴工作: (一)将新生入学录取数据按要求提交计划财务处; (二)将研究生学

5、籍异动情况及时提交计划财务处; (三)定期和不定期接收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研究生信息; (四)研究生欠费催缴.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主要负责安排学生宿舍工作: (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住宿安排信息; (二)将学生退宿信息及时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三)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学生住宿信息。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学费催缴工作: (一)将在校本部就读的新生入学录取数据及时提交给计划财务处; (二)按学年催缴继续教育学生学费; (三)催缴与学校有办学协议的函授站分成学费; (四)催缴第二学历学生学费。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缴工作,负

6、责催缴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籍异动信息和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供的住宿安排信息,通过财务收费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学生收费应交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核对本部门管理的在册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一)本科学生学籍异动 各学院与学生处、教务处每学期至少核对一次本学院学生变动情况,如有需要更正或处理的学生异动数据,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转至计划财务处。 (二)研究生学籍异动 各学院应与后勤服务总公司密切联系,定期将研究生在册情况和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各学院上报的异动数据处理后以文件形式转至计划财务处。 (三)继续教育和

7、自费来华留学生学籍异动 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定期将在校本部学习的继续教育学生和自费来华留学生变动情况定期以文件形式转至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计划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生源地)贷款统计、审核、放贷工作。研究生院协助学生处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生源地)贷款统计和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中旬,计划财务处将本科生未交费数据信息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将申请助学贷款和未申请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并做标识;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申请和未申请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更新财务收费信息系统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据此更新学籍注册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完善学籍注

8、册联动机制,即先缴费后学籍注册.在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基础上,对于无故不交费或恶意欠费学生,相关部门不给予学籍注册。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完善学费查询方式,提高学费管理服务水平,学生通过“数字东林平台"能够实时同步查询本人学费的缴纳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及退宿等情况,应补齐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以十二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二十二条 复学或降级转回的学生,应按复学或降级转回后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交费,未交清学费暂不予复学或降级

9、转回.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毕业仍欠费的学生,学生处及各学院应当努力与其本人及工作单位联系,向其寄送欠费催缴通知书,必要时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缴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学校预算能否完成.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的学费管理、学生资助等政策,既要确保学校的学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又要在学费收缴工作中体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学费收缴工作按权限和职责划分,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要求落实到人.若出现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该为不为等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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