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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版汇总.doc

1、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2、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 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

3、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

4、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

5、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健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一、二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0、8和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

6、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

7、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发明专利”,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

8、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的主要发明点已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省技术发明奖一、二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5、13和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9、 (一)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

10、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

11、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单

12、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0、15、13和8人。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一、二、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

13、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

14、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比较强,成果转化程度比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

15、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

16、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

17、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比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以上(一)、(二)、(三)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省国际科学技

18、术合作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吉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一条 被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吉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二)在向吉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

19、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吉林省科学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促进吉林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吉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推荐一次,其他奖项每年推荐一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必须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人进行推荐, 推荐人包括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中(一)、(二)、(三)和(四)类,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

20、科技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人在省科技厅年度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制申报。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省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 推荐人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人所提交的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

21、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即视为重复申报: (一)成果内容有重复的,主要指创新点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与已获奖项目重复; (二)所提供的成果证明材料(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与已获奖项目重复。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一节 评审组织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委员由科技、教育、

22、经济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 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 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根据年度评审工作需要提出,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奖项的复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科

23、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组成,由奖励办按照规定程序从省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其主要职责是:对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初评。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评价指标体系;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受理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节 评审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负责对推荐人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

24、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专业分布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项目受理和专业分组公示,公示期30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年度公布的申报项目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书面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奖励办将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对异议所涉及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匿名异议不受理。 项目候选单位或负责人对项目专业分组有异议的,需在项目受理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出更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奖项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需要调整的(如:排名变化,单位或人员

25、增减等),需在受理公示结束后15日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十条 初审和复审结束后,拟奖项目或候选人将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项目或候选人的创新性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奖励办对公示期内提出

26、的异议应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十二条 奖励办要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处理建议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复审结果公示及异议核查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异议处理建议及年度拟授奖项目进行审定,做最终表决。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三节 授予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年度拟授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27、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纪检组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奖励办应当定期向省科技厅纪检组报告有关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纪检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纪检组。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

28、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并连续3年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二条 从事推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

29、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取缔。 第六十五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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