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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doc

1、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

2、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

3、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一)

4、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四)城市内河、湖泊等滨水绿地应达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宽度应不低于30米;(五)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第九条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

5、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地率审核。凡绿化建设指标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审查专用章”。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经审查的以及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

6、绿化补偿费按规定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研究确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对不能按绿化方案建设绿地或绿化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道路、桥梁

7、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并统一办理征地与搬迁,所需的绿化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预算。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市、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

8、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桂林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及建设工程的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绿化种植应当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和花卉。在城市道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与道路景观协调、特色鲜明的树种。主要道路两侧的围墙应选用透景的栅栏或篱笆。地下设施建设其地表应当有符合相应绿化的土层。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第

9、十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园林绿化工作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确保城市园林绿化质量。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外市园林绿化企业来桂林市参加投标活动,应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

10、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把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石山、公园、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区域.“绿线”内的绿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城市“

11、绿线”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12、(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火灾、水灾、旱灾、雪灾、各种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城市临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落实“门前三包”

13、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养护工作量和绿化养护定额,核拔公共绿地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九条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养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林业、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的树木,归种植和管理养护的单位所有;(四)在私人庭院内,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自种的树木,归自种者所有。城市树木所有权可申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4、有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对需大批量移植、砍伐树木及影响古树名木的项目,应当避让。确需占用绿地或移植、砍伐树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和水体。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15、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进行公示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化用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在规定期限15天内恢复原状,并交由该绿地管理负责单位。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须按程序报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攀爬、攀枝、采花、摘果、采种、剥皮、刻划、踩踏等损伤花草树木

16、行为;(二)在树上(旁)钉钉子、拉线挂物、拴系牲畜、倚靠重物、围圈搭盖、架设电线电缆、挖坑、取土、烧火;(三)擅自在街道树旁及城市中的道路、铁路两旁防护林地内进行铺设硬化地面、打砖、种菜、堆放材料;(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等绿地内采石取砂、放牧狩猎、造坟修墓、乱搭乱建、砍竹挖笋、擅自用火;(五)在园林绿地、花坛花带随意停车、练车、踢球、倾倒污水、垃圾、渣土;(六)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七)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所有树木必须严加保护,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17、)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的,应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分次进行,审批机构不得分次审批。砍伐、移植乔木300株以上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供电、邮电、通讯、路灯、燃气、公交、供水、排水、消防等部门设计及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18、主管部门对树木或城市绿地确定保护措施;确需修剪树木或者砍伐、移植、截干、切根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绿化专业队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实施,管线管理单位应予配合,并支付施工费用和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行洪、堤防、公民生命等安全时,需立即砍伐或者截干、修枝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同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于事后48小时内补办手续。(四)单位和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归自己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需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公示后,经审批同意后

19、方可进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有资质的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实施.(五)市区内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实行经营性土地开发时,其土地上的树木应用于市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内不得设置商业广告,需要设置公益性广告的,须先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和恢复绿地原貌。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

20、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百年以上树龄或直径50厘米以上的非速生树木(直径30厘米以上的桂花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一级古树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全市公布,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散生在单位和居民庭院里的古树名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由所在地单位指定专人和个人负责管护。第二十七条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1、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队伍实施。对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确需采取修建围栏等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的除外.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综合性

22、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各种绿地。包括小区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

23、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涉及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适用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园林树木、园林绿地、园林设施及违反园林资质、设计和施工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园林绿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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