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1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2、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 办 者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 话 签 字 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电话
3、 内 设 机 构 机 构 名 称 负 责 人 地 址 电 话 基 本 设 备 、 设 施 开办资金数额 验 资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来 源 住 所 情 况 产 权 单 位 用 房 面 积 租(借)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
4、理 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 准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 注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像 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 务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
5、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年月日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 担任 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6、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职务或职称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8、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
9、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
10、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
11、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
12、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
13、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
14、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
15、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
16、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17、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18、……….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