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调查表 精品文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宗地/宗海代码:130623 调查单位(机构):万方星图(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宗地基本信息表 权利人 所有权 / 使用权 权利人类型 个人 证件种类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通讯地址 权利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 权利性质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坐落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电话 / 证件编号 代理人姓名 /
2、证件类型 / 电话 / 证件编号 / 权利设定方式 地面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代码 / 预编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 不动产单元号 所在图幅号 比例尺 1:500 图幅号 宗地四至 北: 东: 南: 西: 批准用途 农村宅基地 实际用途 农村宅基地 地类编码 072 地类编码 072 批准面积(m2) 宗地面积(m2) 建筑占地 面积(m2) 建筑面积(m2) 使用期限 /至/ 共有/共用 权利人情况 / 说明 界址标示表 界址点号 界标种类 界址 间距/m 界
3、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说明 钢钉 灰桩 喷涂 其他 墙壁 围墙 栅栏 界址线 田埂 沟渠 内 中 外
4、 界址标示表 界址点号 界标种类 界址 间距/m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说明 钢钉 灰桩 喷涂 其他 墙壁 围墙 栅栏 界址线 田埂 沟渠 内 中 外
5、
6、 界址标示表 界址点号 界标种类 界址 间距/m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说明 钢钉 灰桩 喷涂 其他 墙壁 围墙 栅栏 界址线 田埂 沟渠 内 中 外
7、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中间点号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指界人姓名 (签
8、章) 指界人姓名 (签章) (105227JC00002) 宗地草图
9、 丈量者 丈量日期 概略 比例尺 检查者 检查日期 调查审核表 权属调查记事 经现场核实,申请书上有关栏目填写和实地情况一致,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指界人身份合法,指界程序正确,四邻无争议。调查员对主要界址点均设置了喷涂标志,用钢尺丈量界址线边长。 调查员签名:
10、 日期: 地籍测量记事 经现场核实,界址点设置齐全完好。本宗地使用拓普康GTS-332全站仪,实测界址点坐标。 本宗地共有 个界址点。 测量员签名: 日期: 地籍调查结果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土地坐落 区(县) 街道(乡、镇) 权利人名称 宗地代码 宗地面积/m2
11、 共有/共用 面积情况 共有/共用 权利人名称 所有权/使用权面积/ m2 独有/独用面积/ m2 分摊面积/m2 填 表 说 明 u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u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u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
12、位填写。 u 1.2.1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u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u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u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u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
13、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u (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u 1.2.2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u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u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u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4、 u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u 1.6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u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u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u (1)宗地(海)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u (2)调查单位(机构):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 u (3)调查时间:按照“××××年
15、××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 u 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u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u (1)权利人 u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u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u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u 2)证件类型: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
16、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u 3)证件编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u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u 3)证件编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u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u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
17、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u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u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u (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u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
18、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u a) 证件类型: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19、u b) 证件编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u (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u a) 证件类型: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
20、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u b) 证件编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u (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u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u (10)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u (1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u (12)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 u a) 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万或
21、1:5万。 u b) 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u (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u (16)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u (17)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
22、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u (18)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u (19)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u (20)建筑占地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u (21)建筑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u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
23、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面积。 u (22)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u (23)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类型、证件编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
24、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u (24)说明: u 可填写以下内容::a)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u b) 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u 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u 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u (25)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线有
25、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3.2界址标示表(1)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 u (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3)界址间距: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u (4)界址线类别: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山脊线、山谷线”等。(5
26、界址线位置: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u 3.3界址签章表 u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3)指
27、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4)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u 3.4宗地草图: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5.2.5的规定。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u 3.5界址说明表: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1)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
28、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例如1—2,由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2; 4—5,由4沿山脊线至5;9—10,由9沿××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u 3.6调查审核表 u (1)权属调查记事:a) 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
29、正说明。b) 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c)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d) 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e) 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u (2)地籍测量记事: u a) 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b) 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c) 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d) 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u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0、u 3.7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1)定着物单元数:表示同一宗地内所有的定着物单元数。(2)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只填写定着物代码,不需填写宗地代码。(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4)独有/独用土地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自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5)分摊土地面积:各土地权利人在共有/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6)共有/共用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为独有/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共用一宗地,应做到不缺不漏。且所有不动产单元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总和应等于该宗地面积。宗地内同一权利人有多个单元的,可合并填写。 u (7)备注:针对共有情况,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