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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全流程.doc

1、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全流程 闭环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防止在燃料管理过程中产生潜在的经营风险,有效控制燃料成本,确保企业经营安全和经济效益,根据燃料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特点,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原则:制度流程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制衡效率兼顾,授权清晰合理,工作持续改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有火电企业的各上市公司、分子公司、燃料相关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和基层火电企业。以上二级机构和基层火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

2、各项制度、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且应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和所处的煤炭市场环境,做到全面、严谨、规范、可行。 第四条 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应健全有效,兼顾效率和制衡,无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 第五条 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管理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应确保不相容岗位(指在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流程和业务中,可能产生潜在的经营风险而需要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岗位)相互分离,各自职责明晰,控制重点突出。加强对燃料采购、入厂验收、结算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部门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第六条 从事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任职资格和经验;燃料计量、采制、化验工作

3、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职责分工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二级机构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和评价,并负责组织对二级机构、燃料管理问题突出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和督促整改。 二级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本公司燃料采购、调运、验收、储存、耗用、结算等环节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制度。 基层火电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的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企业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执行。 第八条 基层火电企业负责燃料计

4、划采购、接卸验收及采制化监督的部门必须实行分离,燃料的采购供应、接卸验收、入厂入炉采制化等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九条 燃料收耗存全过程及采制化各环节的具体业务管理以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等一系列现行有效制度和国标的要求为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计划、采购、调运过程的 燃料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十条 燃料计划的编制由燃料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经营、生产、财务等部门参与,依据本企业年度、月度计划发电量(供热量)和库存情况,确定本企业年度、月度电煤需求计划数量。 第十一条 重点合同煤订货由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统

5、一组织。市场煤由二级机构统一采购或授权基层企业采购。燃料采购调运体制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体制规定为准,但新体制下的业务流程也必须有闭环控制。 二级机构和基层火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在采购权限内要建立燃料采购公开定价及合同审核机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采购、运输价格,按照价、质、量优先原则确定电煤供应和运输单位。 定价人员至少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燃料采购和经营工作的主管领导,燃料采购、质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要根据燃料市场情况和本单位实际,按照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的有关采购权限、定价原则等要求精神,按月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做出采购价格、合同主要条款的集体决策

6、并形成会议纪要。运输价格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燃料采购人员按照本单位公布的采购、运输价格等,就供煤、运输意向与供煤方、运输方进行相关洽谈,合同洽谈参加人员不少于两人,如有与公布价格、主要条款不一致时,原则上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合同洽谈。燃料价格、验收条件、付款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重新按定价决策机制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燃料采购合同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注意规避企业风险,文本标准,内容规范,条款明晰,主体合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燃料采购合同应明确收供货单位、到站(港)、矿别煤种、供货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检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

7、决方式。 第十五条 应以到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作为结算依据,违约责任条款有力、有效。特殊情况不能做到以到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作为结算依据的,要把到厂检验结果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方应认可到厂检验结果可作为提出争议的基数)予以载明,以制约供应商行为。 第十六条 燃料采购合同的签订严格按集团公司《电煤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相关审批程序和流程。 其中委托代理合同、与中间商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二级机构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涨价或索赔时,要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按《电煤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允许合同签订单位单独变更燃料采购价格或

8、降低索赔标准。 第十八条 燃料付款要依据合同进行,原则上不得预付款,若确需支付预付款时,必须附有依据并按程序逐级会签至二级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员,以充分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燃料采购、监审、财务等部门共同严格审查电煤供应、运输单位资质,建立完善的燃料供应商管理制度及评价体系,加强对燃料供应、运输单位的资质筛选、分级、评价及考核,对于出现故意掺杂使假情况的供应、运输单位应列入黑名单,在系统内通报警告并予以严厉经济处罚;对影响恶劣的,直至取消该单位在本系统内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燃料调运要以月度采购计划为依据,以保质、保量、保均衡为目标,确保燃料运输及接卸工作持续、

9、平稳、有序。不得擅自改变计划进行调运。 第二十一条 在燃煤的调运管理工作中,不得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进厂。 第二十二条 基层火电企业进厂燃煤原则上不得外调出厂,特殊情况必须征得上级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第四章 入厂煤验收燃料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入厂煤验收应做到: (一)入厂煤计量设备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计量精度必须符合国标规定。计量装置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二)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0%,数量验收要做到逐车(船)计量,计量数据(下水煤电厂除外)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核对车(船)号,做

10、好记录。汽运煤、水运煤排空时要做到逐车(船)计量或检查。 (三)入厂煤计量应防止循环过衡和恶意干扰计量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计量室内外应布置足够的实时视频监测装置。当入厂煤过衡量与矿(港)发煤量差异较大时,应在本火电企业内立即逐级汇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数量验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 (二)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计量数据; (三)向采制化人员透漏入厂煤信息; (四)人为干预或更改计量数据; (五)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六)让供应商或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计量室。 第二十五条 对汽车进厂煤的宏观验收应做到: 煤车进厂后必须先

11、进行外观验收,采样人员或专门的监督人员检查煤车的封闭措施(如篷布、封条、铅封等)是否完好,如发现以上检查内容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须迅速查明原因并按煤质异常程序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应要求煤车驾驶员出示该车对应供煤(运输)单位的票据,核对车牌号是否和票据一致(有验收监管射频卡系统的,看射频卡的提示是否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煤车按要求打开遮盖物后,工作人员目测煤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存在掺杂使假现象,必要时采取比较判断、单独采样化验等方法,确认煤质异常时,对该车按煤质异常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入厂煤质量验收必须遵守国家最新标准,同时应做到: (一)入厂煤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12、入厂煤进厂后,应立即进行采样和制全水分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小时),有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的,其采样投运率(指统计期内入厂煤机械采样煤量与全部入厂煤量的百分比)不低于98%,采制化设备故障期间要纳入与机炉电主设备一样的消缺考核;一般不单独采取人工采样(无机械采样装置的除外); (二)采样单元数、子样数量、子样质量、采样布点、采样深度、采样设备、采样程序、采样精密度等必须符合国标规定,保证机械采样和人工采样结果都具有代表性。采用机械采样装置时,必须随机设置采样平面位置但采样深度要求全断面,载重量大于20吨的每辆汽车采样点不得少于两点。 (三)集样装置应为加盖可密封容器,采样、制样和化验装置必须经

13、二级机构组织做精密度等相关试验后才可投入使用(集团公司对此进行抽查),且应定期校验(包括精密度校验),并有合格的校验证书。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的,不得使用,设备订货合同应载明初次安装试验不合格产品必须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入厂煤采样、制样、化验等环节的煤样应采用自动编码器或实行多级编码。编码级数的确定应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兼顾效率,一般不少于三级。编码方法应以无规律和不易识破为原则,编码、解码应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或采制化直接操作人员以外的人完成,编码人员不得私自透漏编码信息。 第二十八条 煤样的制备有条件时可采用联合制样缩分装置以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制样过程应符合国标规定,并每次做到

14、工完料净场地清。 应建立严格的煤样存查及交接管理制度,各环节的交接制度应该对煤车到厂时间,采样开始、结束时间,交样时间,制样时间,化验时间等精确到分钟记录清楚。备查煤样抽检数目不得少于样品总量的5%。无争议存样保留期至少为2 个月,有争议样品保留期为与供方无争议结帐后。样品到期的弃样处理应由采制化部门和监审部门共同进行并有记录和签字。 煤样制备完成后,化验室应及时化验,企业每批次来煤从采样到出具化验结果的时间控制在24小时以内。 第二十九条 入厂采制样人员和化验人员必须是基层火电企业在册职工且持证上岗,采、制与化验三个环节一般应分属不同的班组或部门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采制化人员培训

15、轮岗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和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抽考、调考。 第三十条 集样室必须配置双锁,钥匙由当班部门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或监审人员)分别保管,必须以上两人共同开锁方可进入集样室。 采样、制样、集样、煤化验工作场所的办公电话一般应配备为录音电话或对讲机,原则上不允许工作人员携带手机等自用通讯工具上岗。 各单位应配置实时监控设备,使煤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整个工作环节都能纳入监控视野不留盲点,并有专人管理和监控,录像资料至少要保留2个月,以备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抽查。 第三十一条 入厂煤质量验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供应商贿赂、吃请; (二)未经批准,允许非工作

16、人员进入采制化现场; (三)违反规定携带私人通讯工具进入采制化现场; (四)询问入厂煤供应商名称; (五)人为干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标准及程序; (六)人为更改化验数据。 第五章 入炉煤耗用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三十二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入炉煤耗用量必须按行业规定统一以入炉煤皮带秤实际数据为准,不得用给煤机等数据替代。入炉煤计量装置应采用实煤标定或链码标定法进行定期校验,每台皮带秤链码校验每周不少于一次、实煤校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单元制机组的电厂入炉煤应设计和安装有分炉计量装置。入炉煤皮带秤投运率(指统计期内皮带秤投运时间与皮带运行时间之比)达到100%。 第三

17、十三条 入炉煤采样必须采用机械采样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精密度校验。应定期采用单一煤种进行入厂、入炉采样直通试验,互相验证。 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投运率(指统计期内机械采样装置投运时间与皮带运行时间的百分比)应确保达到98%以上,因故停运时要做好甲乙侧设备的切换或与人工采样的衔接,要有保证衔接的管理要求和设备技术保证。甲乙侧入炉煤采样装置都处于故障期间,需安排人工采样。当天机械采样与人工采样分开制样、分析,当天热值采用二者的加权平均热值。 第三十四条 入炉煤粉样的检测结果只用于监督制粉系统运行工况,不能代表入炉原煤质量,并且不能用于计算煤耗。 第三十五条 入炉煤采样以每个班(值)每

18、个炉的上煤量为一个采样单元,采样精密度、采样机械设备、子样数目、子样量和采样周期须符合相应标准,每班(值)须定时取回样品,按国标进行制样(包括制出全水分样品)和化验,如因配煤掺烧等情况每班各次上煤的煤质、数量差异较大时,在每个班(值)内都应按上煤次数分次取样、化验、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入炉煤工业分析内容应符合国标规定,每天须至少做一次工业分析,全水分测定以每个班(值)的每炉每次上煤量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 入炉煤化验次数和化验内容还要同时满足值长调度、锅炉燃烧调整和生产经营统计分析需要,化验结果要及时送达生产、采购、监督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七条 发(供)电标准煤耗应符合“正平衡计

19、算为准,反平衡进行校验,根据月末库存盘点进行耗煤调整,达到财务帐面库存数量与实际盘煤数量帐实相符”的要求,按照皮带秤计量的实际入炉煤量和入炉煤机械取样分析的低位发热量进行正平衡计算。不得以反平衡计算并上报发电煤耗值。使用反平衡法定期进行校验,检查正平衡计算的发(供)电煤耗值是否和机组实际经济性有大的偏差,反平衡煤耗的结果,可以分析机组运行中的缺陷和不足,为改善机组的性能提供决策依据,但不能作为上报煤耗。 第三十八条 保证皮带秤计量入炉煤量的准确性,不得人为干预和更改入炉煤计量数据,不得在计数器未达到溢出数据时对皮带秤累计数据进行清零;记录并保存入炉煤化验原始资料,不得人为干预和更改入炉煤化

20、验数据。输煤皮带值班记录要将每班上煤数量(包括交接班时的皮带读码)、皮带秤是否异常、校验时间、缺陷处理时间等情况记录完整并归档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厂矿(站)差、厂炉差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火电企业,必须按照电煤供应实际情况,配置和安排足够的驻矿、驻站监装、监运人员,对装运电煤的质量、数量进行现场监督,防止掺杂使假、分层装车现象造成厂、矿热值差增大。 一般情况下,燃料采购合同要明确以到厂验收为结算依据。对以第三方检验热值结算的电煤,必须安排驻站人员对第三方检验站的采样、制样进行全过程监督,积极做好与第三方检验人员的配合工作,全力争取共同采样、制样的机

21、会,对每批次煤样分留备查样。 对所有不以到厂验收热值作为结算热值的电煤,必须及时分析到厂验收质量结果,发现煤质变化较大时,及时调取备查样化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煤质确实偏差较大时应及时与供煤单位协商解决,或与省级能源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联系共同对备查煤样进行重新化验。 各单位主管煤质的专业负责人每10天对本企业厂、矿(站)热值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方出具化验结果时间不一致的要争取一致并尽量缩短时间,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与供煤方或第三方检验站化验热值进行比对,对热值差较大的矿点要重点安排加强监督,并积极与供煤方或第三方检验站协调,重点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十条 要严格执行入厂入炉煤的计

22、量、采样、制样、化验及入炉煤热值计算的相关规定,确保入厂、入炉煤热值数据的真实、准确,对厂炉热值差应做到日统计、周分析、月总结,不得人为任意调整。 厂炉热值水分差调整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入炉原煤量变化的水分差换算后的入炉煤热值,仅做为热值差管理在统计分析对比时使用,不得做为计算煤耗的依据。涉及入炉原煤量变化的水分差调整,必须做到入炉数量、热值同时按规范调整。 第七章 储存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四十一条 基层火电企业要在保证燃料安全供应前提下,优化调节库存,平抑全年煤价、降低库存资金占用;科学管理煤场,减少煤场热值和数量损耗;合理混配掺烧,既要适应煤炭市

23、场变化,又要保障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效组织燃料盘点,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二级机构、基层火电企业应规定低库存警戒值,同时最大可能发挥煤场的储煤能力,应综合考虑煤炭市场变化趋势、发电和供热负荷率、煤源稳定性、煤价稳定性、运力可靠性、煤质趋势和煤场接卸能力等因素,优化调节煤场库存。 第四十三条 燃用复杂煤种的基层火电企业应根据煤种煤质情况进行定置组堆,分堆存储;煤堆之间严格区分,有明显界限标识;存储时撒匀压实,根据燃煤的存储损失特性安排掺配和使用时间。 对储存的烟、褐煤要有专人定期测温,防止自燃;煤堆温度不超过60℃,发现超温要及时推开煤堆或倒堆散热,尽快安排入炉燃用;要定期或不定

24、期彻底清理煤场,以防自燃;月度煤场存损率不大于日平均存煤量百分之零点五。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系统内外的混配掺烧最佳实践经验,各基层火电企业按锅炉和环保设备对煤质的要求进行研究,找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安全、经济、环保掺配方案。 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火电企业每月末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的盘煤要求对燃料库存盘点一次,若无特殊情况,盘点时间须在每月末最后一天进行,若确实不能如期安排,也须尽可能接近月末进行,发现账面与实际有明显偏差时,可随时组织盘点验证。为方便核定煤场盈亏,当煤场存煤低于安全警戒库存时,应立即组织盘点。 二级机构要对每个火电企业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典型性盘点,此盘点由

25、二级机构确定的牵头部门组织,燃料、计划、财务、安生、监审等部门参加,被盘点火电企业配合,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视情况现场监督抽查,盘点结果经二级机构总经理签字后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五条 煤场盘点应根据煤场特点和煤质特点,采取合适的测量方法。 1.盘点前进行煤垛整形,形成正截角锥体,为了减小测量误差,测量煤堆的长、宽、高时,必须测若干点,取平均值。一般可采用激光盘煤仪测量堆积体积。 利用激光盘煤仪测量时,需根据煤场特点设定煤场盘点基准点,并相对固定;利用皮尺测量时,需在经常堆煤区域设定基准长、宽、高标识。 2.堆积密度测取方法遵照国标执行。分煤种存煤的电厂要分垛实测堆积密度,煤场堆积密度可按

26、照模拟法或沉箱法测试。堆积密度每月测定一次,每次要对不同堆积区域分别进行测定,并对应测量相应区域的体积,不得虚假估算或人为调整。 3.入厂、入炉煤水分差调整均由二级机构、集团公司的燃料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基层火电企业将集团批准后的审批件原件附在财务报表的材料里,二级机构、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予以认可并进行帐务调整,没有集团燃管部门审批件的不予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盘点流程应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各单位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全程配合。盘点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应由盘点牵头部门保留存档不少于5年。 盘点后须如实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模板填写《盘煤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字,各单位负责人

27、批准(其中:月度盘点由基层火电企业内部部门组织并编写报告,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典型性盘点由二级机构相关部门组织并编写报告,二级机构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 每次盘点后,要核对账面与实物的对应情况,盘点结果盈亏如超过月耗煤量的0.5%时,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必要时重新盘点。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盘点调整后,仍发生大盈大亏(超出原煤5000 吨)的企业应及时在报送上级的月度分析报告中做专题分析,提出责任考核与帐务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二级机构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视情况组织核查。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将亏煤进行帐务调整。 有条件的电厂,还可采用“分区轮流取空盘点法”进

28、行验证式盘点,校核入厂、入炉煤计量和机械采样装置误差,查验煤场实际盈亏量和校核煤场盘煤结果。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燃料盘点,不得用进、耗量数据推算库存量,不得擅自改变、简化盘点工作流程。 第八章 结算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四十八条 燃料结算流程应体现入厂煤采购、验收和付款部门意见,原则上由燃料采购部门发起,主管燃料接卸、验收的部门、财务部门等非采购部门审核。 第四十九条 燃料结算除结算单据外,要附有订货合同、入厂验收情况说明和结算质量调整情况说明,财务部门确认燃料结算单据会签手续齐备后,办理结算,没有合同的不得予以结算。 第五十条 非燃料采购部门对燃料结

29、算单据和附件进行核实,如认为燃料结算单据和附件内容不一致,可要求燃料采购部门进行解释,必要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五十一条 燃料采购部门要及时掌握入厂煤的数量、质量验收情况,按订货合同进行索赔,索赔率力争达到100%,负责入厂煤数量、质量验收的部门必须提供完备真实的验收资料全程参与索赔。燃料结算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索赔金额。 第五十二条 燃料预结算应依据燃料采购合同和燃料进厂检验数据,据实进行。预结算付款额度不得超过依据企业进厂煤检验的数量、质量和合同计算的金额的80%(未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时)。煤质超过合同拒付底线,且商务索赔没有结果的,不得进行预结算。 第五十三条 月末燃料估价入

30、账应尽量反映燃料最终结算成本,确保燃料成本真实可靠。结算数量和价格的确定依据为进厂检验数据和燃料采购合同;若合同未签订,其暂估价格也应根据权威的、确定的最新信息,作为估价入账的依据;若暂估金额和最终结算金额差别较大时(一般不大于5%),应在财务报表附注和报送的月度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采购合同、结算单、入厂验收报告等结算凭据必须完备,及时归档。 第九章 报告和记录流程闭环控制 第五十五条 燃料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要求: (一)统计资料系统、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二)日报、月报、年报统计口径一致; (三)按从原始资料到台帐、从台帐到报表的顺序进行统计汇总,

31、不缺项、不断档; (四)燃料管理各项存档资料齐全。 第五十六条 燃料指标核算管理工作要求: (一)规范燃料成本核算; (二)入厂标煤单价应涵盖所有燃料采购成本; (三)入炉标煤单价核算方法依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四)不允许途耗、厂耗、炉耗之间数据相互调整; (五)索赔费用冲减燃料采购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途燃料及预收燃料的管理应严格、规范,杜绝“账外帐”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月度分析报告编写要求,建立更细化的燃料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分析和报告制度。 各单位提供的分析报告要及时、客观、规范、深入,满足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需求。 第

32、十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八条 二级机构、基层火电企业应制订适合本企业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关键绩效评价指标,细化分解到管理层、部门和岗位,做到客观、实用、简明、公正。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参照如下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指标,制定更为详细、严格的控制标准:重点合同煤覆盖率、兑现率,检斤、检质率,亏吨、亏卡量及索赔率,厂矿差、厂炉差,盘煤盈亏量,低于存煤报警线的次数,入厂、入炉标煤单价与计划偏差率,供电(供热)煤耗与计划偏差率等。 具体指标见附表。指标因内外部供需、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另行以文件明确调整。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落实本办法,重视并组织本单位燃料管理

33、全流程闭环控制工作,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定期对燃料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主要方式是: 1.日常跟踪分析各种报表、数据:各单位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燃料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燃料管理部及时进行偏差分析。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燃料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系统内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专业人员,对二级机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进行调研评价。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进行。 4.全方位多层次进行民主监督:对各单位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实行全员公开监督,任何人都可以监督举报违规、违法行为。 5.利用技术手

34、段进行全面监控:在2013年底前全部基层火电企业实现计量、化验数据实时传输到二级机构、集团公司相关平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将基层企业燃料收耗存、采制化各环节的视频监控系统引入二级机构、集团公司,实现对燃料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控。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员工奖惩条例》等制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经营燃料提供便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 违规干预企业正常的燃料管理过程监督制衡

35、工作,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 燃料监督、审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 (六) 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滥用授权自行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 煤炭采购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 预付款支付和燃料结算过程中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36、十) 泄露公司有关燃料采购、库存、检验、结算内部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验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二) 与燃料供应商恶意串通,存在通过偷换煤样、更改验收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十三) 盘点发生大盈大亏,未如实报告,或者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 (十四)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进行水分差调整库存、对亏煤进行帐务处理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燃料管理主要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指标

37、 附表: 燃料管理过程监督制衡主要指标 指 标 重点 合同煤覆盖率 重点 合同煤兑现率 低库存报警次数 燃料亏吨率 燃料亏卡量 燃料亏吨亏卡索赔率 盘点大盈大亏 量 入厂入炉标单年累计偏差率 单位 % % 次/月 % Kcal/kg % t % 下水煤 ≥100 ≥80 ≤2 0.5 100 100 2 铁路煤 ≥100 ≥80 ≤2 1.2 100 100 2.5 汽运煤 --- --- ≤2 1.0 按进厂检验值结算 100

38、 3 说明:1.下水煤、铁路煤和汽运煤项目分类,是以年度到货的下水煤、铁路煤和汽运煤量占比来衡量,若某类型来煤比例大于年度总采购量的70%,该项目就归为“某类型煤项目”,对于不符合上述煤源结构情况以及水陆联运、铁路汽车联运类项目,参考执行;2.重点合同煤覆盖率:指年度重点合同煤签订量与耗用量的比例;3.重点合同煤兑现率:指年度重点合同到货量与签订量的比例;4.低库存报警次数:库存低于公司规定的低库存天数的次数(持续低时超过5天算1次,断续低时每继续1次算1次);5.燃料亏吨率:当期燃料亏吨量与燃料实际检斤量的比例;6.燃料亏卡量:燃料入厂检验热值小于货票或对方提供热值的差额;7.盘点大盈大亏量:超出原煤5000 吨;8.入厂、入炉不含税标煤单价偏差率:入厂、入炉不含税标煤单价的差额与入厂不含税标煤单价的比值。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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