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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样本.doc

1、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推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以维护公众利益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实施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等要求。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计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协议; (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确保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施工图审查汇报和同意文件及完整施工图和勘察汇报; (6)其它需要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要求收取

3、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 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依据受监工程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汇报、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责任人同意,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 《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责任人。质监组应有2名(包含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关键、监督方法、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2.6 监督机构须按相关要求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4、3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3.1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推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验活动。 3.2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要求: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关键,采取抽查方法。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验,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统计》。 (3)监督检验中发觉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更正;对依法应该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必需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提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验中发觉严重问题应根据建设部《建设工

5、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不良统计管理措施》(试行)要求,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统计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告。 3.3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关键 3.3.1 建设单位 (1)工程勘察汇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协议签署情况;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责任人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设计变更程序情况; (7)有没有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 (8)在装修过程中有没有私自变

6、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私自交付使用; (10)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及程序。 3.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3)参与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关键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4)参与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没有指定厂商; (7)设计单位实施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8)实施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

7、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和人员配置、到位情况; (2)质量检验员持证上岗情况; (3)关键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置及到位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5)有没有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配置情况; (7)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情况; (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同意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11)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和对分包单位管理情况;

8、 (13)工程资料是否立即、真实、正确和完整; (14)实施见证取样相关要求情况; (15)实施强制性标准情况; 3.3.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专业)是否和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协议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确实定及方法)编制审批内容实施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6)监理资料搜集整理是否立即、完整; (7)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

9、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0)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1)依据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3.3.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 (2)检测汇报签字、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3)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实施情况。 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质

10、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活动。 4.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 (1)抽查资料。关键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确保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工程技术资料,检验其同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采取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验,检验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3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通常要求: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关键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2)检验关键工序和部位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包含结构安全和使用功效关键

11、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汇报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关键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包含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效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依据监督检验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统计》,提出明确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效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4.4 质量监督控制点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效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

12、督控制点时,必需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4.5 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和地基处理; (2)地基基础; (3)关键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关键使用功效隐蔽(管线安装、关键设备安装)前;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 (5)幕墙工程。 4.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关键内容: 4.6.1地基处理 (1) 地基处理施工方案; (2)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和复试汇报; (3)地基处理效果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4)地基处理验收统计。 4.6.2桩基工程 (1) 桩基施工方案; (2) 预制桩产品合格

13、证和验收统计; (3) 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汇报; (4) 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统计和复试汇报; (5)打桩统计和隐蔽验收统计; (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汇报; (7)桩基质量验收统计。 4.6.3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复试汇报; (2)基础钢筋制作和绑扎质量; (3)基础轴线和标高; (4)砌体基础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报; (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 (7)基础外观质量; (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4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

14、场检验统计、复试汇报; (2)钢筋制作和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 (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5 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汇报; (2)隐蔽验收统计;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统计; (4)吊装方案和吊装统计; (5)节点联结处理; (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统计。 4.6.6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复试汇报; (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 (3)砌体组砌方法;

15、 (4)砌体接搓处理; (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7 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统计、复试汇报; (2)进场验收统计; (3)钢结构试焊试验汇报和焊接质量; (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汇报和安装前复验汇报; (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汇报; (6)一、二级焊缝探伤汇报; (7)构件安装统计和现场安装质量; (8)涂装质量检验统计和涂装外观质量。 (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8 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汇报; (2)木材防护处理统计(防火、防腐

16、防蛀); (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法及联结质量; (5)涂装质量检验统计和涂装外观质量;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9 节能工程 (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外门窗检测汇报;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汇报及进场检验统计; (2)实施国家节省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实施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 (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0 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汇报及进场检验统计; (2)结构胶、耐候胶相容性检测汇报; (3)石材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汇报; (4)幕墙工程三项物理性能检

17、测汇报; (5)预埋件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抗拔试验汇报; (6)构件节点联结; (7)幕墙防火处理; (8)幕墙避雷处理; (9)幕墙板材安装和固定; (10)幕墙周围和变形缝处理; (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1吊顶工程 (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统计; (2)吊杆和龙骨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 (3)防火、防腐处理; (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2 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统计、复试汇报、装饰材料检测汇报; (2)基层处理; (3)外墙和地面防水处理; (4)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质量; (5)

18、饰面板、砖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汇报;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汇报;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3 防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复试汇报; (2)基层或找平层处理; (3)防水层施工质量; (4)屋面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设置); (5)细部结构施工质量; (6)功效试验或检验统计; (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4 给排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 (2)关键阀门、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统计; (3)排水系统通水、通球试验统计; (4)管道标高、位置、坡度; (5)管道固定和防腐处理; (6)给排

19、水工程验收统计。 4.6.15 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和复试汇报; (2)电线管安装位置及质量; (3)导线规格和连接; (4)配电箱、盘安装及质量; (5)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 (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统计; (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6 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统计; (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 (3)工艺性检验统计; (4)风管保温及涂装质量; (5)功效试验(调试)汇报; (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7 电梯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

20、场检验统计; (2)轨道安装质量; (3)电梯功效试验(调试)汇报; (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8 智能化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统计; (2)调试统计和测试统计; (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19 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汇报、进场验收及抽检统计; (2)路基基层及面层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 (3)道路弯沉检测统计; (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0 桥梁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汇报、进场验收及抽检统计; (2)灌注桩桩位、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桩基检测汇报; (3

21、)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 (4)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5)预应力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 (6)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 (7)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8)桥梁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1 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汇报,进场验收统计、抽检汇报; (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 (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 (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 (5)壁后注浆质量; (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体内部位移、衬砌环内力变形,

22、土层压应力等;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2 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汇报、进场验收统计、抽检汇报; (2)隧道开挖质量; (3)早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 (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3 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汇报、进场验收统计、抽检汇报; (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 (3)基坑开

23、挖和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 (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6)防水层施工质量; (7)回填质量(包含厚度和压实度); (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4 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汇报,进场验收统计、抽检汇报; (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效检验; (5)管沟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5 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汇报、进场验收统计、抽

24、检汇报; (2)平基和管座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3)管道安装质量; (4)检验井质量; (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4.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汇报,进场验收统计、抽检汇报; (2)管道安装质量;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 (5)沟槽回填质量; (6)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统计。 5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5.1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测试。 5.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

25、遵守以下要求: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测,不得向相关单位收取费用。 (2)质量监督抽测关键是对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关键部位、使用功效和包含结构安全原材料、构配件; (3)质量监督抽测项目和部位应依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原因确定; (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人员必需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 5.3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汇报; 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

26、应按相关要求和要求进行处理; 5.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关键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包含安全及功效关键部位; (6) 钢结构关键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内部缺点,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和混凝土板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功效性试验。 (8)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需要抽测其它项目。 5

27、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关键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取回弹法、回弹超声综正当、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6工程质量监督抽测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0层及其以上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超出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28、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5)原材料、构配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数据制表统计并定时汇总、分析和归档。 6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活动。 6.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内容及要求: 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汇报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汇报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汇报。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照现行相关要求。

29、 6.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应立即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相关要求,应立即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 通常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订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 监督机构应立即将以下关键资料搜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汇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汇报; (3)事故处理方案; (4)相关单位验收统计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统计。 7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

30、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验。包含对关键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2 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常要求: 7.2.1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 监督机构应对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实施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统计。 7.2.3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觉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和强制性标准行为,应责令更正或要

31、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 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搜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定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出现质量事故已按相关要求处理。 7.2.5 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及参与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与验收人员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工程概况和

32、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关键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含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觉和监督机构提出相关问题,相关单位应给予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关键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步骤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说明各自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对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上签字。 (7)当参与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协商提出处理措施。待意见一致后,

33、继续组织验收。 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常要求: 7.3.1 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通知书》后,应立即对该工程是否达成建设部建建[]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暂行要求》完工验收条件进行检验,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实施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统计。

34、 (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时,如发觉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和强制性条文,应责令更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工程协议情况和实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观感质量。 (4)

3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觉和监督机构提出问题,相关单位责任人应给予解答、处理。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步骤质量行为作出全方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说明自已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汇报》上签字。 (6)当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各方对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协商提出处理措施,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完工验收。 8 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8.1工程质量监督汇报是指工程质量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工程项目监督检验情况综合性文件。 8.2 监督机构应该在工程质量完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立

36、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汇报》(以下简称《监督汇报》)。 8.3《监督汇报》应由该项目标监督责任人组织编写,相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责任人审查,监督机构责任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立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 《监督汇报》应反应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监督汇报》关键内容: (1)工程基础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完工验收监督意见; (6)

37、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 (8)建筑节能检测情况; (9)对工程遗留质量缺点监督意见; (10)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8.5《监督汇报》须采取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示清楚,语言精练,结论正确,不得涂改。 9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根据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统一制订表式所形成能反应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资料。包含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 9.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关键内容: 9.2.1文本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记录表; (2)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

38、位工程质量确保体系汇报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统计;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 (7)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汇报书; (9)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统计; (10)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汇报; (11)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通知书; (1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监督统计;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14)需要保留相关其它文件、资料、图片。 9.2.2 电子档案 监督机构每十二个月定时将每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放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9

39、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应随工程进度立即整理、归档。 9.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验收和移 9.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技术责任人负责审核、检验,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9.4.2 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要求,确保档案保留质量。 9.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留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留期限为,电子档案应最少保留20年。 10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根据省确定软件模式对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施科

40、学管理活动。 10.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通常要求: 10.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10.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搜集,应真实、正确、立即,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0.2.3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硬件环境要求: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设置局域网,并配置对应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 县(区)监督机构最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 10.2.4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软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在计算机上安装相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步骤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需要。 10.2.5 监督机构应立即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步骤、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突出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统计,根据要求程序和权限,经过网站向社会公告、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 (3)已完工验收合格项目、立案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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