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
2、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3、: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
4、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
5、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
6、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
7、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
8、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
9、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
10、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列为安
11、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
12、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3、,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
14、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
15、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
16、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
17、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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