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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doc

1、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法律对策孙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 驻马店 463000)【摘 要】: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氏族制度瓦解,出现贫富分化,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败现象更为盛行。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其中有些做法今天仍值得借鉴。【关键词】:廉政教育;政教之本;严刑峻法;反腐败腐败已

2、是危害大多数国家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凡是官商勾结,贪贿盛行的国家和地区,无不经济发展停滞和倒退,贫富差距加剧,社会风气败坏,所以腐败现象的危害及其造成的严重恶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我们在探索古代廉政制度的过程可以吸取其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和监察制度,并从中得到许多启发意义。一、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古代统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预防官吏腐败方面,非常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作用,并且大力倡导廉政 。(一)进行思想教化,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中国古代的圣人贤哲早一直把思想教化放在反腐败的第一位。历代明君贤相,都十分重视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此营

3、造廉洁的社会风气。被赞誉为“春秋第一人”的郑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产说过“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德”之一并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二)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在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把他们树立为廉政的典范,作为官员学习的榜样,以此引导官场树立廉洁奉公的正气。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

4、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三)积极倡导廉政并率先垂范。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倡导廉政的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倡导和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为利于道德教化,开明君主也积极率先垂范,对高层宫员进行反贪倡廉教育。唐太宗李世民就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身作则。贞观年间统治集团成员一般都能做到洁身自好、清廉自重、勤俭自持,涌现出魏徵、马周、王珪等一批清官,上层人物几乎没发生过一件

5、严重的贪污案件,并带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风气。二、建章立制严刑峻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一)历代统治者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贪婪败坏官纪,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在西周时期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以惩罚审判官徇私舞弊。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贯彻,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西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

6、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也基本上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主要规定有:第一,官员不胜任者要被免职。第二详细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不仅丢失印信、文书,甚至消极怠工,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都视为失职和渎职。第三,防治官员以权谋私。汉代赃罪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第四禁止官员实行苛政。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

7、、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魏晋南北朝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晋律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

8、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继承唐、宋,但要系统一些,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二)是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秦朝强调

9、轻罪重法,以刑去刑,对行贿一钱即处黥城旦,规定贪污与盗同罪。到了汉代,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汉文帝甚至规定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晋律首开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唐代虽然用刑轻缓,但对贪贿犯罪处罚却极为严厉。对受财枉法一类的处罚尤为重苛,规定正七品官受财枉法、违法之赃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处绞刑。虽有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但对官吏犯赃则取消一切特权。明确规定对犯十恶及受财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1,将官吏贪赃枉法与犯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来。到宋代,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

10、奸匿。2明朝时期,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并创造了剥皮实草这一极为恐怖残酷的刑罚手段。对此,赵翼评论说: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鋸随之。3清朝初年也是严惩贪官。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24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三、建立监

11、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官员腐败中国封建社会保持吏治清廉的最重要措施是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察.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制有三大特点:一是单线垂直的领导体;二是高质量的监察人员;三是严格规范的监察制度.这种曾经行之有效的监察机制对我们当代的监察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有一定可资借鉴的意义.。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有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

12、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综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监察官员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三是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

13、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唐代,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虽然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但从封建社会吏治实践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确设计得十分精细严密,监察机构在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确实查处了平时发生的不少贪污受贿案

14、件。其中不少制度,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五、预防官吏贪污腐化的法律制度(一)官吏选拔重视清正廉明的道德素养 官吏选拔是中国官僚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政治清廉与腐败的关键。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官吏选拔授任制度,力图组建一支具有廉正素养的官吏队伍。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层层选拔官吏的制度。礼记,王制中记载:选拔官吏,首先是“明乡论秀士”,秀士即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然后司徒从秀士中选出俊士送入大学学习,学成后成为进士等一系列的过程,足见当时统治者对官吏统治的重视。春秋战国时期推选是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其标准仍是德和贤 。隋炀帝时开始建立进士科,用策试取士,实行公开

15、考试选官,首开科举制度之先河。(二)以官吏考核制度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我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在治国实践中,也建立了一系列考核官吏的制度。如,隋唐的考核制度十分完善,以走上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唐代一般官吏的考核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具体掌握,宰相等高级官员的考核则由皇帝亲自掌握。考满是对官吏全面的考核,称职者升,平常者降职,贪污或不法的送司法机关问罪或罢免为民。 (三)以回避制度防止官吏任人唯亲,徇私枉法。为防止官吏中任人唯亲等行为的产生,各朝对官吏的任职回避和审判回避都有所规定。回避制度始于西汉,首先是对地方官吏的任用在籍贯上逐渐增加限制。魏晋时开始规定姻亲不得相监临。司法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为了避免

16、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唐代建立了法官回避制度。宋代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严格,在亲族的回避上,规定官员之间只要职事上有统摄或相干关系,则必须与亲戚加以回避。回避制度是一种预防措施,为防止营私弄权等腐败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是古代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4结语腐败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它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恶癌。在我国造成的危害更是有目共睹,并引起了高度警觉。在通过探索古代的法律制度,监察制度,吸取其反腐倡廉的的经验,以及借鉴国外的反腐败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专门反腐败机构,制定专门反腐败法等,体现了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体系缺乏纲领性立法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我们要积极加入或签署反腐败国际公约或区域性公约,集中力量制定综合型反腐败法典,适时修订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推进反腐败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参考文献】:1丁凌华,中国法律思想史,科学出版社,2009年03月 2张文显,于宁.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3李正华.反腐倡廉制度论.当代法学.2001.054徐晓光,路保均.中国古代反腐惩贪法律制度述要.现代法学.19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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