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林租赁转让合同
转让人:夏革新,男,1969年9月26日,汉族,武穴市人,住梅川镇夏柳村二组14号,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6909264717
受让人:刘少成,男,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武穴市人,住梅川镇刘昌村五组42号,公民身份证号:421182196805044710
转让人于2009年12月31号与梅川镇刘昌村山林的所有林权证面积后,由于转让人有其他经济原因,将原承包的刘昌村山林面积转让给受让人刘少成,为了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完毕,特订以下转让协议:
一、 转让人夏革新一次性将原承包的山林面积转让给受让人刘少成;
二、 由受让人刘少成一次性补偿转让人的金额
2、自己协商);
三、 转让人在刘昌村山林承包期间添置的所有财产由受让人所有人(林专场屋3间),包括国家补贴资金己经一次性当面算清付清;
四、 转让人将金额收到后即在本合同上签字;
五、 转让人将山林承包转让后,再与刘昌村山林承包无任何关系;
六、 本合同一式肆份,刘昌村委会,夏革新,受让人刘少成各执一份,梅川法律服务所存档一份。
转让人: 受让人: 刘昌村委会:
2015年4月11日
见证书
<2015〉武梅见字第012号
兹证明梅川镇夏柳村二组村民夏革新,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6909264717与梅川镇刘昌村五组村民刘少成,公民身份证号:421182196805044710,就梅川镇刘昌村山林租赁转让协议2015年4月11日的转让合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此见证。
见证单位:梅川法律服务所
见 证 人 :居建平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