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3 ,大小:53.54KB ,
资源ID:3998732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99873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山东省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1、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鲁建管发2008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2、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一) 建筑电工;(二)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 建

3、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 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六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公室

4、”(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督。第二章 培训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大纲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并为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证明.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招生前将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培训计划、师资以及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教学场地、设施、设

5、备、仪器等资料,报所在地市考核小组审核、备案.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场所公布特种作业各工种操作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审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受理、审查、考核、发证。第十二条 市考核小组应当根据考试考核任务合理设置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基地,并报省考核办审核备案。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考评师资力量,其考评人员中应当具有安全管理、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以及相应工种的高级工或技师;(二) 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三) 与所承担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实际操作

6、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四) 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五) 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市考核小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考试考核基地公布操作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等事项。第十五条 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年龄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 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初中及以上学历;(四)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培训后,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考核小组提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 操作资格

7、证书考核申请表;(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 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近六个月以内);(四) 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以内);(五)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市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在考核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标准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市考核小组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8、公布考核成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接受专门培训.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市考核小组应当自公布考核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申请颁发操作资格证书。经省考核办审核,对于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操作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操作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第二十二条 省考核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操作资格证书颁发情况。第四章 从业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

9、律;(二)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三)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 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五)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六)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七)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作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法雇用持有效操作

10、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二) 与雇用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四)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五) 按规定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六)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七) 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八) 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九)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操作资格证书。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11、由非法扣押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第五章 延期复核第三十条 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三十一条 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体状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申请表;(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 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内);(四)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五)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12、记录;(六)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 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 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

13、 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三十六条 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持声明作废材料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等管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14、.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操作资格证书:(一)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二)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三)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四)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操作资格证书:(一)按规定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雇用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

15、作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已受理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 违反本办法颁发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复审合格的;(三)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第四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以及延期复核的举报。 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建筑 安全 办法 通知 抄报:建设部,省建设厅、省法制办、省安监局 抄送:各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山东省建管局秘书处2008年7月21日印发- 13 -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