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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运用与侦查监督工作创新.docx

1、浅谈大数据运用与侦查监督工作创新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侦监科 李素芳(科长) 崔力(科员)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和科技革命的爆发,世界逐步迈入了大数据时代,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也对实施大数据的相关战略等作了具体的部署。如何在大数据运用上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是新时代下侦查监督工作必须面临的问题。快速适应大数据时代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迅速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还要依靠先进的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因此,侦查监督工作应准确把握这一时代脉搏,将侦查监督工作与大数据运用有机结合来创新侦查监督方式,切实解决侦查监督的实效性等问题,逐步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由传统的依靠人力、物力方式向着全面

2、应用大数据分析的方向转变。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监督;创新;完善 一、大数据运用的内涵及其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一)大数据运用的内涵及外延 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将大数据定义为:“大数据是指其数据量、采集速度,或数据表示限制了使用传统关系型方法进行有效分析的能力,或需要使用重要的水平缩放技术来实现高效处理的数据。 张引、陈敏、廖小飞:《大数据应用的现状及展望》,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年 第 50 期。 在笔者看来,大数据不但数据规模大、种类多而且其更侧重于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快速地对大量数据的处理分析出其中千丝万缕的关系,进而预测出相应的结果,这就是大数据的

3、价值所在。 延伸来讲,对大数据的运用其实是一种思维模式的转变和一种工作方式的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处理技术可以瞬时对数据进行分类整合从而对所需的事项进行分析预测,因此借助这一技术可以很大程度上突破侦查监督工作时间空间上的限制,进而能够及时发现、采集、存储数据,综合分析挖掘应用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有效治理.由此观之,大数据的运用可以对事物的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判,这就意味着做事的方式可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准备",这一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思维模式的转变是侦查监督工作运用大数据进行创新的理论基础。 (二)大数据运用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意义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公安的

4、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与新兴的方式,许多陈年旧案正是凭借着大数据强大的分析能力才得以破解,面对公安机关侦查方式的转变,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如果像之前一样开展,势必将于时代脱节,不能做到对侦查工作的监督。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苗生明:《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特点与定位》 大数据技术自身具有的全景式记录功能能够突破目前依赖口供为主的刑事案件侦破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中,每个人都将触物留痕,所有的痕迹理论上都可以被大数据来记录、保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监督就可以突破以口供为中心的模式,检察机关在进行

5、侦查监督方式时就能先从大数据提供的物证去验证口供的真实性,实现“由人到案”到“由案到人"的模式转变,而且在这种模式下实现了对侦查机关的全景式监督,既不干涉侦查机关办案还能全面进行监督,可谓一举双得。 二、大数据运用下侦查监督工作的不足 (一)目前侦查监督手段滞后 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一般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种监督方式明显滞后,仅仅局限在事后监督层面.在笔者看来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事后监督单从名字上来看就知道其只是一种末端的阶段性的监督,故具有滞后性和难以把握全局的缺点;其次事后监督监督的内容极为有限,往往都是公安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按照常理来说

6、其不可能自己把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就算有其也会尽力掩盖;最后,目前的监督方式很难掌控全局,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却由于信息不畅不能进行全面的监督,势必会导致监督疲软,不能发挥相应的监督效果。 (二)立案监督层面上的不足 目前立案监督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立案监督;二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立案的要求,检察机关审核后被动提起立案监督。在第一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存在,但公安机关却不立案。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小,因为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公安机关机关的侦查过程,缺乏对案件的实时知情权;第二种情形在实践面临的情况是

7、使用率低,一是公民对于这一监督程序不甚了解,二是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达不到立案监督的标准。目前我市大力推行的“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就是运用大数据进行侦查监督的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之后还要侧重加强平台的数据分析能力,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链接。针对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用好“微信”之类的社交软件,发挥其法制宣传、便民查询、网络办公等作用。然而在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立案监督质量和效果的突破却显得捉襟见肘。 (三)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首先,在笔者看来运用大数据开展侦监工作的关键在于统一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

8、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各个地方开展的程度不一,这就难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标准的统一又是共享的前提.其次,检察机关在全力推广建立相应共享机制时,并不能得到其他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这就导致这个制度下信心分析处理能力差、共享度低.大数据背景下的其他国家 “不论是美国、英国、欧盟,还是俄罗斯、日本、韩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实践工作中的常态。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电子政务法作为制度保障,为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高一飞:《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P81. 由此可见,利用大数据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工作常态。再次,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

9、衔接方面,有关“两法衔接”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部委的联合发文,且多以“意见”形式下发,位阶不高,强制力不够,立法缺位。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也就是说保障“两法衔接平台”相应的成熟稳定的制度机制并没有建立。 王东海 李芳:《刑事立案监督“互联网+”的瓶颈与路径》,载《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7年第7卷第1期 三、大数据运用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完善 (一)转变理念拥抱大数据 古语有云:三分技术,七分数据,得数据者得天下。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举了百般例证,都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的时候要用大数据

10、思维去发掘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其可以帮助政府实现市场经济调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灾难预警、社会舆论监督;大数据帮助城市预防犯罪,实现智慧交通,提升紧急应急能力等等。在笔者看来,未来大数据会是一种生活方式,检察机关在今后侦查监督工作中应重视运用大数据的思想理念,拥抱大数据,将其放在战略高度进行规划和考虑。 (二)建立统一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在笔者看来,建立统一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是未来司法发展的趋势.毫无疑问,司法公开程度将会逐步提高,那么统一的共享平台将会应运而生,这样不仅能够大大节省司法办案资源,而且是实现司法公开的必要手段。我国未来将逐步建立统一的案

11、件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还只是在各个部门内单独的共享共联,将来需要打破这个壁垒来实现真正的共享。这也就意味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各部门要逐步积累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的具体规定和方便可行的操作细则,通过一定时间的积累,渐渐的统一具体事项的操作标准,逐步的将其制度化、书面化、规范化。 另外针对“两法衔接”平台现有的问题,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如立法)打破部门之间的隔阂,切实保证平台系统与各行政执法机关数据库实时共享共联,这是充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连接的关键。另外为了保证 “两法衔接”平台的常态化运行必须加强不断完善平台自身版本的升级更新,保证平台操作的便捷性和使用的实用性.

12、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坡起传统的侦查监督手段,传统的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偏废任何一种手段都是不完整的,现代方式和传统方式应当并重,充分发挥现代手段便捷性的优势,再辅之以传统手段完善,切实解决平台目前面临的有案难移、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打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壁垒,提升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蓝向东:《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35期。 (三)大数据运用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大数据由于自身具有的容量大种类多特征以及其预测作用和全景式记录作用的存在,在大数据的运用过程难

13、免会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一种潜在的侵害,因此,必须对大数据的规范化运用进行相应的规定,用以隐私权的保护与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之间取得平衡。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够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良好的便利条件,不但能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实时监督,而且通过其强大的分析处理技术能够对指定的事项进行相应的预测和预警。当然,由于大数据会记录所有的数据,在这些数据中不可避免会有一些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并且大数据技术还会对这些数据进行演绎进而预测出许多具体的事项。在笔者看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身处大数据之下的我们是毫无隐私可言的,因此,对于侦查监督过程中运用大数据必须制定严格的权限审批以及相应

14、的技术保护规范。在侦查监督活动中,应当规定相关的检察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地方实用且应当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在切实做好监督本职工作的同时绝不滥用权力。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影响我们不单单是个人工作方式和生活状态,还深深影响了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层面来说,面临着对传统侦监工作方式的挑战,更面临着一个崭新工作方式的机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转变理念,正确看待侦查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难题,深刻剖析理念层面、制度层面和运作层面的问题。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争取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机关和部门的理解配合,逐步探索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制度,当然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隐私数据的保护。通过对侦查监督工作系统性的梳理,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向着更高层次发展,为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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