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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doc

1、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及内容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集中结算 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

2、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公司成立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重大资金收支、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资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及日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第

3、九条 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现金收支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是公司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现金收支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查,提出综合平衡的意见,将其纳入公司整体预算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后的资金预算和委员会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决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反馈和

4、监督检查,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一定程序报批同意的除外。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模适当、来源合理、方式经济、结构优化、筹措及时”的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来源一般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其中:权益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负债资金包括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的

5、方式和规模,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筹资完成后,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按照批准的筹资方式和规模办理有关手续,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情况,及时纠正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规避筹资风险。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第十八条 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及资金账户的管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效益,规范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日常管理专门机构。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具体行使对公司各单位资金的结算、调配、监管、账户管理及信息

6、反馈等职能。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归集,按规定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结算中心有关办法和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备用金和小额资金的结算工作,大额结算款项通过公司资金结算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支付。第六章 担保管理第二十一条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第二十二条 为保全公司资产和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各单位要在办好有关债权事项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

7、部门加强债权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担保不落实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时,除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外,还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避免担保或有事项发生后的资金损失.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担保法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担保或反担保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担保有关规定.第七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

8、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开展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投资原则总体如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项目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行为。第三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加以纠正。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是公司资金

9、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库存现金管理(一)使用现金范围: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2、出差人员差旅费及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二)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三)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四)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五)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

10、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批准方可办理.(六)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七)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一)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二)公司各单位银行账号的开立和撤销须报资金结算中心审批。(三)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银行存款种类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四)公司各单位应按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及时

11、将富余银行货币资金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一)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等.(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公司发生涉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等,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反映资金形态。(四)月终必须及时与结算银行、证券公司对账,列出未达款项,编制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第三十五条 票据管理(一)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支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简称收

12、到的汇票)等单据。(二)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到的汇票经批准也可委托银行保管,但应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三)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 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四)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五)遗失支票,要及时与银行和收款人取得联系,协助防范丢失支票被冒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妥善处理。 (六)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七)会计核算主管应定期检查公司收到的汇票,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

13、意见,并及时改进。 (八)对于委托保管的收到的汇票,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第九章 资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环节,公司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规避资金结算风险.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工作,及时堵塞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资金安全隐患。

14、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各项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和特殊资金结算业务的审查.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 对资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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