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材安全生产协议甲方:福建省政和国有林场乙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一、责任期限:协议期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或本伐区各项工序结束为止.二、经营项目和地点:采伐、造材、铲皮、串坡、溜山、运输、整堆、劈草等项目,伐区座落在牛建坑管护站、西表管护站、界溪管护站、梅坡管护站。具体小班详见(周二)福建省政和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劳务采购交易项目交易清单。三、双方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是本项目(伐区)安全生产
2、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承担伤亡事故赔偿责任。、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并将工商营业执照签订协议前复印给甲方。、乙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认真做好上岗人员的审查工作,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肢完好,适应本岗位的男性方可上岗.、乙方招收作业工人必须及时提供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结果复印件送达甲方,严禁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上山作业,如自行上山作业发生任何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学习,学习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营林、采运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应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和督
3、促生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乙方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得随意用工,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油锯工人需持有油锯证,运材时必须请有驾驶证、行驶证年检、审合格的拖拉机手及车辆拉运。、乙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乙方要在伐区路口、生产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以制止非生产人员进入.、乙方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整改,如无法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
4、记录在案。、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国务院(年)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向甲方通报,并对事故的经济损失负责补偿。、甲方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行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安全防护等记录.、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林业行业部门颁布的营林、木材采运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给乙方.并监督乙方对其工人进行培训教育。、乙方必须做好野外防火工作,采伐山场发生火灾,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乙方必须全额赔偿损失。、乙方在伐区开设集材道路时,要做好安全管理造成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在作业过程中,乙方要保证识
5、别作业区内的环境及社会影响敏感点,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尽量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社会及环境的不良影响,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我方有关方面汇报。若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场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而造成环境及社会不良影响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必须按甲方的采伐作业设计要求进行作业,并遵守甲方相关的采伐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不定期对生产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木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现象,视为不合格.四、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甲方没有及时向乙方提供林业行业部门颁布的营林、木材采运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影响乙方落实协议,应付给乙方违约金元。、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从承包款中扣款处罚:()未配备安
6、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元;()安全员无工作日记 (记工本),处罚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元人次;从业人员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违章作业的,处罚元人次;()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一次处罚元;(如:油锯手、集材车驾驶员等)()发现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元人次。、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乙方施工人员一人未参保,处罚元。五、附则:、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安办存档一份。甲方:政和国有林场 乙方:(签章)甲方法人: 乙方法定代表: 分管领导: 安技员:生产经营股: 管护站: 年 月 日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