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 议 书甲 方:山西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 方:林州市祥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 方:阳城县铭泽房地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系丙方阳城县芹池限价房项目金庭家园1标段施工单位,该工程已经完工,经甲、丙双方工程结算,丙方计划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签定的相应的工程进度款。2、乙、丙双方于2016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为:),其中约定乙方购买丙方开发的1幢4单元402室商品房【1】套,乙方应于2016年 月日前向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729064元.截止年月日,乙方已向丙方支付购房款元,尚有729064元购房款未付。甲、乙、丙三方为促进
2、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现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丙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享有要求丙方支付729064 元工程款的债权于本协议生效当日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债权。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向丙方通知债权转让的义务,丙方已知悉甲、乙方之间的债权转让。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等金额的工程款。二、根据上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约定,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29064元,结合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729064元,乙、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当日抵销相互之间的人民币
3、729064元债务。 四、上述债务抵销完成后,甲方向丙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729064元的工程款发票,丙方向乙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729064元的购房款发票.五、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上述工程款、购房款债权转让仅为相应金额金钱债务的转让,并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据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合同权利,或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其他合同义务。甲方与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和乙方自行约定或处理,双方保证该等约定或处理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相同.八、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购商品房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协议一式陆份,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均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共 3 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