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汽 车 租 赁 合 同签订合同双方: 承租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人: 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签订时间:2004年 月 日承租人: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甲方)出租人: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租赁乙方汽车的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型、价格及车况车型价格(元人民币/月)交付时车况等级台数一级(全新)不足整月的以日平均租金换算应付租金支付.日平均租金=月租金/30天。第二条:车辆接收甲方在接收车辆时应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车辆符合使用要求的出具接收签单。签单上须注明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
2、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及接收日期。无此签单的视为乙方未交付车辆.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结算时间、方式1。租赁期间:每辆车的租赁期间从甲方出具签单所记载的日期开始计算,至甲方通知乙方结束对该车租赁行为之日止.2。结算时间:每月20日前,乙方凭有效单据向甲方结算。3.结算方式:以转帐方式结算运费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车辆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为乙方正式履行租赁义务.2。甲方应合理使用车辆,每月应留有一天时间保证车辆进行正常的维修、保养。3。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维护乙方对租用车辆的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包车辆出租、转租或抵押给第三方,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包括在
3、此期间发生任何意外情况,甲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4.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车辆租赁费用,并承担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除此以外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均不承担5。甲方应提供所包车辆的安全停车场所。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如发现甲方有出租、转租或抵押车辆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车辆,依法索赔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2。乙方负责提供状况完好的车辆。3。乙方应保证所包车辆的完好,由车况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丢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确保甲方的用车。5负责办理租赁车辆的相关手续。6。承担合同约定甲方应付费用以外的一切相关费用(包
4、括但不限于各种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按照违约车辆年租金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在甲方未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书时,乙方仍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3。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且3日内不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有车辆年租金50%的违约金。第七条:合同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非有法定或约定原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按照合
5、同法规定执行;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两周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2.合同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协商不成,应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甲 方: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地 址: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J楼甲段法定代表人:或授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010-84973443 传 真:010-84973633乙 方: (盖章)地 址:法 定 代 表人:或授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