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部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名称: 编号:交底监03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基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接受交底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方可实施。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交底如下: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
2、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4、危大工程满足开工条件的,在实施前要提前一天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部派人进行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或进行旁站监理。5、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
3、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7、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配合监理部进行危大工程的各项检查,对于监理部提出的各项质量、安全问题应当限期整改。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9、本分部分项工程属于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10、基坑开挖及地下室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报告,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11、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签收单位签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