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碎石加工合同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 工程所需的砂、碎石加工生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二条 砂石、碎石原材料等由项目部指定提供场地。1、砂、碎石生产场地由甲方指定,桩号:处为碎石场、原材料采料场,完善相关的征地、开采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生产场地建设、机械安装、调试由乙方自己负责。2、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连砂石)由乙方负责采集,所生产的运费、机械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3、生产所需的油料由甲方代购按市场价格在乙方的加工费中扣回,乙方负责保管、使用,
2、数量以双方负责人签字为准。第三条 数量、价格(成品)项目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加工单价/元水洗砂M355机制砂(沥青砼用)M3120砾石M360沥青碎石M3120砼用碎石M3851、上述价格为成品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劳保、生活费及人员进出场等全部生产费用,不含税及发票(乙方不提供任何票据和税收)。2、以上数量均按施工设计图纸笔施工规范要求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图(工程数量表)包括变更增加工程量,按松散系数计算。3、其他所需要的砂石用量按实际施工方量以理论配合比计量。第四条 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1、结算方式进度支付:每月底以甲方和乙方进行核对确定乙方的生产数量,乘以合同单价为当月总价,月支付当
3、月总价50%。如碎石材料甲方使用至路面工程上之后,月底支付至80。2、付款方式:款项采用转账或现金支付。3、付款期限:乙方按甲方要求数量生产完,甲方验收确定数量无误后,待项目完工时支付完全部费用。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生产场地和当地关系,保证正常生产不受当地的干扰。与当地、政府协调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2、甲方负责提供油料给乙方,按市场价在乙方的加工费用中扣回。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及成品进行监督和检测。4、若各项实际使用数量少于合同数量,甲方应按合同数量、合同单价给予乙方结算支付.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生产数量计划:
4、 年 月 日前完成所有生产任务.不能影响甲方沥青路面施工进度。2、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及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如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的生产现场及成品料必须接受甲方的正常检测、监督,乙方应对成品料的质量及数量完成负责。4、乙方及时支付人工工资、机械及生产费用,严禁拖欠.5、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乙方主要负责人每月住工地现场不低于20日,离开现场应报告甲方。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数量、单价结算,则应以差量乘以合同单价予以结算支付。2、乙方若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量、时间为甲方生产,则乙方承担单项造价的10违约金.第八条 争议解决条款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2、如仍未解决,依法向拉萨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