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提高我省计量产品的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进行的年度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年检工作的
2、监督管理. 年度监督工作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省局将从省局发证企业中抽取10%直接组织实施年度监督。第二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五条 年度监督采用企业自查申报,各发证机关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现场核查:(一) 对该企业产品质量有投诉;(二)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三) 一年内企业产品质量省级以上抽查不合格的;(四) 申报资料中发现问题较多或对企业申报材料有疑意,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年度监督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具体时间由组织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省局将在各市局年度监督工作结束后,每年对各市局年度监督工作情况进
3、行抽查.第六条 企业应认真进行自查,填报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同时递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定)人员证书、计量标准证书、产品标准的原件;(二)关键零部件清单,近期外购外协件购进发票及进厂验收记录、产品出厂检定记录各10份。第七条 年度监督的内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法定计量单位;(二)制造计量器具制造条件的审核;(三)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定,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应达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4、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监督应判为不合格:(一)企业无法提供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二)产品与型式批准项目不符的或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关键零部件与原型式批准不符的;(三)企业的生产、检定、检测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或发现取证时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四)企业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取证后出现省级以上抽查不合格且复查仍不合格的;(五)企业名称变更、场地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六)企业有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或无证生产行为的;(七)企业有涂改、转让许可证或者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年度监督通过的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
5、督检查记录表中予以记录,并在制造许可证证书上加贴“年度监督合格”标记(标记由省局另行制定). 对年度监督不合格的企业,组织部门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加大计量法制、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第十条 凡年度监督不合格的企业,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纳入实施重点监管对象。第十一条 省局将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度监督工作中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许可证监督管理权.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不得收费。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 各地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监督总结和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年检资料放入企业档案。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表格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