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林权林地流转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监制林权流转合同说明一、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二、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四、本合同文本中
2、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五、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六、本合同文本中的【】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选择的打,不选择的打.七、林权流转应当使用本合同.本合同文本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林权流转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简称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受让方(简称乙方):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本人】【法定代表人】:苏铁军身份证号:450105195607210017_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
3、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转让】【协商】【招标】【拍卖】【】的基础上,就林权林地流转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流出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权流转以宗地为单位。第二条 流转宗地基本情况(一)宗地情况林权证编号:.林权证字号: 林证字( )第 号。宗地编号: .林地类型:【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坐落位置:隆林县(市、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四至界线: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4、.宗地地形图(示意图):附后。面积:亩(大写:)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宗地上的附属建筑及设施资产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按【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的方式流转该宗林地的林权.第五条 流转林地的用途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一)流转价款本合同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元(大写:)。1、林地流转价格为元/亩年,流转年合计元。2、流转林地上的林木元;3、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不单
5、独计价】【一并转让给乙方,价格元】。(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方式和时间支付:1、现金方式_次性支付:2、分期付款支付: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甲方享有流转林权所取得的收益,以及按合同约定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3)合同期限内,乙方将流入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并要求第三者(或再次流入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的义务:(1)确认上述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没有债务纠纷,不是甲
6、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在合同期间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实物资产。(3)在流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5)林权流转后,甲方有义务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3)开展
7、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5)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6)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2、乙方的义务:(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地的植树造林或林业开发任务。(3)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葬
8、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4)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5)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6)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7)乙方将合同约定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林权流转不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其他条款(一)流转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二)林地在流转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征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按
9、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三)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四)合同期满后,发包方(或甲方)若还要继续流转林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第九条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元(大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
10、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二)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2、提请当地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生效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种方式生效。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林权登记机关签证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3份,由甲乙双方、林权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附件:、.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宗地地形图(示意图)。3、原承包的合同及协议。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流转方案及同意表决结果(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流转)。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村民委员会意见:(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乡(镇)林业站意见:(签章)日期: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签章)日期: 年 月 日林业局:(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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