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备供货合同需方: 签订地点: 南京市鼓楼区 供方: 南京日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一、设备(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备 注供货范围和技术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供货技术协议”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17增值税价)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产品质量执行行业标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另签订技术协议,按协议约定技术条件、要求或标准执行。 (2)、设备自调试完成通过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其中先到时间为准) 为质量保证期。
2、质保期内出现的因制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供方免费维修,更换。因需方保管不当或人为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或性能下降,供方可以予以维修,但因此产生的人工、材料费等各项费用由需方承担.三、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货时间: 预付款到账后且图纸通过需方审核确认后,交货期为 天。(2) 、交货地点: 需方项目工地。确切地址发货前一周书面告知。 (3)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现场,车板交货,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负责现场卸货。 四、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全部产品采用简易包装,不用计费.如需方对包装形式有特殊要求,包装费用由需方承担,特殊包装说明: 无 、包装费: 无 元
3、 . 五、设备资料:随货物发送或按需方要求分批提供,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供货技术协议“要求.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需方在收到产品3日以内进行设备外观初检验,发现问题应该将产品妥善保管,并在3日内向供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和质量异议书;安装完毕试运行作为动态验收,即设备性能和质量验收,由需方在供方“调试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为准。异议期为设备调试试运行后30日内.没有在异议期内向供方提出异议,视为供方所交付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通过调试验收合格.七、产品的安装、调试:(1)、 需方负责现场吊卸就位及安装;(2)、 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安装程序安装,负责设备的各管口与管道连接,设
4、备所需电源及远程控制信号线接入电控柜; (3)、 需方依照供方提供的“调试条件表做好相应调试准备工作,具备调试条件后书面通知供方;(4)、 供方派员至现场,免费提供一次指导调试服务;(5)、 如因不具备调试条件而逾期或是需多次调试,需方须支付供方相应费用,费用以1000元/天计。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现汇),发货前3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通过调试验收合格后1周内或货到现场后三个月内(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后一星期内付清。九、双方责任:(1)、供方在需方付清90合同款之前,设备的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且供方有权采取任何技术手段阻
5、止需方使用设备; (2)、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合同,需按合同额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不可抗力: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履行期限可以顺延.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违约事项:(1)、除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外,供方有关产品的样本、宣传资料、网站信息等,均不对本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货、验收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2)、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修改合同,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履行中的通知、通报、异议等,应当采用函件、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需 方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供 方单位名称(盖章) :南京日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南京市应天大街772号7栋403室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电话: 02552231007 传真: 025-52231007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2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