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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doc

1、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暂行)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  1、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原件、

2、复印件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各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  2、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报省建管局。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

4、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增项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重新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

5、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注册建造师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的,应提交下列材

6、料:  (一)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二)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说明:  1、变更、增项、重新注册、注销

7、注册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申报程序原则上按照初始注册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只需要复印件的,其原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2、各主管部门是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 3、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网址: ,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网。 4、延续注册的办事程序另行通知. 5、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证书和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参照办理。 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建设大厦1403室 刘红霞 025

8、—51868630 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建设大厦1403室 刘红霞 025-51868630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建管企〔2007〕2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属企业,中央驻苏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报:建设部

9、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汇总、上报工作

10、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网址:www.jscpm。net)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

11、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

12、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

1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2—3)、《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2—4)、《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2—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

14、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

15、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3—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

16、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4—3)、《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4-4)、《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4—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

17、情形之一的,由省建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

18、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6-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6—3)、《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6-4)、《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6-5)和申请人

19、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在江苏建筑业网站声明遗失。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应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或

20、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内注明签发日期的页面、申请人和聘用企业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的首尾两页扫描上网. 第十六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核对与审批    第十七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

21、业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 第十九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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