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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doc

1、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第一章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一、规划范围长江中下游流域包括长江流域自三峡库区以下至长江口的广大区域,流域面积约77.2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陕西、上海等10省(区、市),共66个市(州)505个县(市、区)。根据污染状况及汇水特征,将长江中下游流域划分为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下游、洞庭湖、鄱阳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8个控制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3个控制区作为全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分别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定专项方案。本规划区域包括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

2、下游、洞庭湖和鄱阳湖等5个控制区,流域面积约63.3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8省(区、市),共55个市(州)408个县(市、区)。二、水污染现状(一)水质状况。2009年,规划区域78个国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类水质的断面有48个,约占61.5%,类至类断面23个,占29.5%,劣类断面7个,占9.0%,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粪大肠菌群、石油类、挥发酚、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长江干流及20条主要支流有52个国控断面,其中42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类,占80.8%。干流的18个国控断面中,有17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类,上海段水质为类;主要支流的34个国控断面中

3、,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断面为25个,水质为类至类断面为4个,劣于类断面为5个,劣类断面主要集中在滁河、湘江衡阳至长沙段、京杭运河镇江段、外秦淮河。长江干支流的城市江段普遍存在岸边污染带。规划区域内50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450个水源地达标,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铁、锰等。规划区域内的洞庭湖、鄱阳湖、东湖和玄武湖等湖泊共布设26个国控点位,其中6个点位水质为类,18个点位水质为类至类,2个点位水质为劣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洞庭湖总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鄱阳湖、玄武湖为轻度富营养,东湖为中度富营养。(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2009年,规划区域废水排放量为104.8亿吨,其

4、中工业废水排放量占36%,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占6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99.4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5.5%,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40.4%,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44.1%;氨氮排放量为37.8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7.8%,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66.0%,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16.2%。5个控制区中,长江口控制区废水排放量占区域排放总量的29.3%,洞庭湖控制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34.1%和35.3%。与全国相比,规划区域内废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8%,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9%和19.2%,镉、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

5、排放总量的56.6%、63.5%。规划区域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集中在湖南省,汞、镉、总铬、铅、砷等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55%、81.1%、46.8%、77.6%和70.6%。(三)近岸海域水质。2009年,东海近岸海域水质为重度污染,一、二类海水占45.2%,三类海水占7.4%,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47.4%,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其中,长江口近岸海域水质较差,为重度污染,劣四类海水占66.7%,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存在的水环境问题长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饮用水水源

6、和水生态安全面临考验。(一)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截至2009年年底,规划区域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98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992.4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为1586.9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为79.6%。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尚不能满足需要。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普遍未能实现雨污分流。工业污水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二)工业结构性污染突出。受沿江工业园区及传统产业布局影响,结构性污染突出、分布相对集中,主要排污企业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沿江分布的工业园区加剧了流域结构性污染的特征。

7、沿江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低、治理难度大的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行业,污染比重高。(三)农业源污染影响严重。规划区域有乡镇和农村人口约1.3亿,耕地1.2亿亩,种植业、养殖业发达,畜禽养殖等农业源对水环境影响较大。受农业源污染影响,规划区域内20%的断面丰水期水质差于枯水期,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磷、粪大肠菌群和总氮。据调查,进入洞庭湖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总量中,农业源比例分别占51%、86%和65%。(四)流动源污染对水环境形成较大压力。长江中下游流域船舶种类繁杂,航道内船舶密度大,危险品运输逐年增加,加大了水污染事故风险。船舶污染收集设备、岸上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接收配套设施不健全

8、,造成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得不到全面处理;部分航运企业及操作人员环境意识淡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不足,专业应急队伍匮乏,难以有效应对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五)湖泊生态安全水平下降。受长江干流及主要入湖支流水情、水质以及湖区人为活动影响,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湖泊的生态安全水平下降,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富营养化趋势加重,有暴发较大规模“水华”的风险。湖区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六)近岸海域污染严重。长江口及邻近海域富营养化程度加剧、赤潮频发,且有毒赤潮发生频率增加,持续时间增长。近海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严重,生物多样性衰减,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

9、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为重点,以骨干工程为依托,以机制创新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流域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水平,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解决突出的流域水环境问题,努力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问题,划分具有不同污染防治特点的控制区,分区确定规划任务和治污工程;将长江干流饮用水

10、水源地保护和产业布局优化、洞庭湖工业结构调整、汉江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利用、鄱阳湖水生态安全保障以及长江口水质恢复作为工作重点。(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加强工业源和城镇生活源污染治理,统筹推进农村生活、种植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面源污染治理;既强化污染源治理,又注重严格环境准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坚决控制和优化重污染行业沿江布局;既注重实施工程治理措施,又注重深入推进政策机制创新。(三)海陆兼顾,河海统筹。将长江口及近岸海域的水污染防治与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统筹考虑,从控制陆源污染物尤其是氮磷污染物入手,控制陆源污染进入海洋;实施海洋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动海洋生态修复与建设,强化

11、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的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三、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不断深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重点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长江口及毗邻海域富营养化程度降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流域和河口海岸带生态安全水平逐渐提

12、高。(二)水质目标。48个考核断面中,15个水质达到类,20个水质达到类,7个水质达到类,6个水质达到类。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以上,近岸海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三)总量控制目标。流域及流域内各省(区、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各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需求以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另行确定。第三章规划任务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和调整工作,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限标志的设置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

13、染防治。(二)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地区要启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加强水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和管理水平,启动水源毒性预警监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指标达标状况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3.4万亩网箱养殖。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

14、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二级保护区内16.9万亩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强垃圾填埋场、地下油罐、矿山开发和危险品运输等污染防治力度。(四)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重点城市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控水平(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

15、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加工业、皮革(毛皮、羽毛/绒)、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引导大型企业和重点排放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国内或世界一流的高效益、低污染企业;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关停“十五土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进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关闭。(二)积极推进清洁生

16、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焦化企业,直排长江干、支流的化工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三)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提高园区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布局,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深度处理;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17、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干流工业企业污染排查工作,沿江直排的企业要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四)严格环境准入,强化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长江沿

18、岸要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管理。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五)加强环境基础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工业污染源台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应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

19、急处置设施情况。重点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环保应急处置预案,建设相应的环保应急处置设施。(六)着力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流域水质安全。加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监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加强流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三、推进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营(一)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排放标准及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排放标准,选择处理工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GB18918-200

20、2)。新建的向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水域排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设相应的除磷脱氮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除磷脱氮改造。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与再生利用设施统筹考虑。(二)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的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三)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上海、南京、马鞍山、武汉、南昌、长沙等城市可建设污泥集中综合处理

21、处置工程,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力争到“十二五”末,设区的市、州至少建立一座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四)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按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加快县城所在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建成满三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

22、水在线监测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四、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一)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监管。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和升级换代,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逐步淘汰单壳化学品运输船舶;重点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装卸码头的防污监管。(二)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在主要和重要港口及通航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将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和垃圾统一管理的范畴;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收费运营和激励机制。(三)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预控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沿江沿河各省(区、市)全面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23、在船舶密集、危险品运输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设现代化水上交通监管系统,储备溢油应急装备物资;加强长江口等重点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监视监测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一)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及长江安庆段、汉江沙洋段、汉江钟祥段、长江大胜关段、长江靖江段、湘江湘潭段等江段建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以下简称“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鲤、鲫、团头鲂、鳜、黄颡鱼、翘嘴红鲌、芡实等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的保护。(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开展以“四大家

24、鱼”为主的水生生物生态净水放流,并底播增殖螺蛳、河蚌和水草等底栖生物,建设人工鱼巢,发挥淡水鱼、虾、蟹和水草在平衡水域生态结构、遏制水体富营养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藻型湖向草型湖的转化,遏制蓝藻等生态灾害暴发,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在长江中下游、河口区及汉江、湘江、赣江等重要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翘嘴红鲌、鲤、鲫、团头鲂、鳜等重要经济水生动物苗种的增殖放流。(三)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健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污染水域渔业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生态灾害多发湖泊防灾减灾体系,开展

25、防灾减灾水生生物应用技术研究,防范外来水生生物入侵,提高生态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六、强化洞庭湖和鄱阳湖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一)加强结构性污染防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全面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环湖工业点源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氮、磷入湖量。禁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向农村转移。加强矿区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坚持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积极进行矿山和尾矿库的生态恢复。严格控制鄱阳湖上游的赣、抚、信、饶、修“五河”流域沿岸矿山的废水排放。(二)强化非点源污染治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提高畜

26、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科学划分畜禽禁养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养殖企业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限制投饵式网箱养殖和施肥养殖等不合理的养殖模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沼气、秸秆还田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量,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三)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增强湖泊自净功能,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生动物及迁

27、徙性鸟类的生境。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恢复湿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减少湖泊淤积。根据水生生物和迁徙性鸟类的习性,采取划定保护区的形式,制定相应的保护目标,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维护湖泊湿地系统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四)建立健全生态安全动态监控体系。统筹考虑外源输入影响和湖区内人工活动的影响,根据洞庭湖、鄱阳湖环境状况,结合现有的监控能力,重点监控外源输入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经济社会活动影响。突出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逐步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区组成的湖区多级保护体系。将鱼类种类数、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为生态安全评估指标,定期开展水生态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预警分级和警情

28、发布机制。七、加强长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一)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强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岸线、沿海湿地,禁止不合理开发活动。严格审批围填海工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防止围填海活动破坏生物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方法,提出风险管理对策,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二)强化海岸带环境综合管理。合理开发沿岸土地,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及生境破坏,制定海岸带整治和保护方

29、案,对已建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和整改。(三)严格管理滨海旅游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开展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禁止非法侵占林地、湿地,严禁在消浪带和海岸基干林带内建设宾馆、旅游度假村等开发性项目。(四)加强重要渔业水域和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强化海洋生态养殖布局,制定渔业水域生态修复计划,重点加强鱼虾产卵场海域的生态修复。保护鸟类栖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损岸线,开展海岸生态修复、盐泽植被恢复。加快海洋类型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海洋生物物种、自然历史遗迹、近海生态岛屿和地质遗迹,强化岛屿及其

30、邻近海域的资源环境保护。第四章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一、骨干工程项目及投资本规划确定骨干工程项目837个,投资约459.81亿元。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343个,投资92.88亿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选项目(含管网完善及污泥处置)284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97.35万吨,投资207.46亿元(其中在建项目175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28.65万吨,投资148.52亿元),另有78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累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47.67万吨,投资96.68亿元(未纳入投资统计范围);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210个,投资159.47亿元。按控制区划分:长江干流控制区260个项目,投资

31、158.17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7万吨,削减氨氮2.8万吨;长江口控制区42个项目,投资51.89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5.1万吨,削减氨氮0.9万吨;洞庭湖控制区196个项目,投资120.57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3.4万吨,削减氨氮2.2万吨;汉江中下游控制区119个项目,投资58.73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9.9万吨,削减氨氮1.1万吨;鄱阳湖控制区220个项目,投资70.45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4.6万吨,削减氨氮1.7万吨。按省级行政区划分:安徽省74个项目,投资37.85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7.0万吨,削减氨氮1.0万吨;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项目,投资3.

32、14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5万吨,削减氨氮0.08万吨;河南省25个项目,投资16.79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万吨,削减氨氮0.02万吨;湖北省266个项目,投资155.44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9万吨,削减氨氮2.8万吨;湖南省178个项目,投资114.59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4万吨,削减氨氮2.1万吨;江苏省37个项目,投资41.71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3.2万吨,削减氨氮0.5万吨;江西省247个项目,投资80.11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6.9万吨,削减氨氮1.8万吨;上海市5个项目,投资10.18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万吨,削减氨氮0.3

33、万吨。二、一般工程项目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第五章政策措施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

34、、支持和监督,加强与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增殖放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林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实。二、强化环境执法,依法追究责任强化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问责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环保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负责同志,要进行警示约谈,相关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

35、,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三、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奖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完成治理任务。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或公共性治污项目建设。对符合

36、条件的项目,中央给予适当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推进治污项目建设。对于农业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量大面广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实施“以奖促治”。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界水污染“赔付补偿”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境监督流域内的各省、市骨干监测站要按标准配置饮用水全指标分析监测仪器、重金属污染与生物毒性应急监测设备、生物毒性在线预警监测设备、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仪

37、器设备,市级站及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提高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省界水体水环境监测能力。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水环境质量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在鄱阳湖和洞庭湖流域开展生态监测站建设的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国控水环境监测网络,确保对敏感水域水质变化的及时掌控。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的各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察队伍应补充配备必要的交通、取证、通讯、快速反应等执法装备和人员,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流

38、域内所有地市应建立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指挥综合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机制。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吸收和借鉴重大科技专项等相关研究的成果,加大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船舶污染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通力协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和人群健康资料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

39、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依法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保障合法的环境权益。六、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考核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本规划参照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考核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是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暂停安排中央环保补助资金。各相关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断面,加大对考核断面水质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的考核力度。自2012年起,每年进行规划年度考核,重点为规划骨干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2013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考核,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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