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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及其代表的社会发展进程.doc

1、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及其代表的社会发展进程 内容摘要: 同性恋一词为现代概念,该词最早出现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关注更多的放到了他们的权利与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性恋婚姻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逐渐被承认,基于这一点,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化强国的中国还并没有同世界接轨。这一问题是否应该被列入到宪法当中进行保护,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的程度是否达到了接纳同性婚姻合法化,都将成为新世纪社会研究的新课题。 对于亚文化的接纳与谅解代表了一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接纳度越高,其社会完成体系越健全。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社

2、会 接纳度 一.引言 世界范围内的同性恋者虽然没有正规的数字统计但根据弗洛依德的心理学研究显示,社会上每一个人均有双性恋的倾向,所以拥有同性爱倾向的人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会是社会人口的全部即 100%,国内学界估测中国同性恋者约有三千万。社会学家李银河称,社会阶层越高,接纳程度越高。 二十年前中国把同性恋视为犯罪、十年前将它看作一种精神疾病,现如今同性恋者最大的压力不是来自于社会,而是家庭,大多数父母都难以接受这个现实。加之五千年来的封建统治枷锁对于人性的束缚,同性本就不应结合的这种观念确实是社会的主流想法。许多历史学家和人文学者并不认为中国历史上流传着的“断袖古风”为同性恋

3、做法,而仅仅是超越生死的情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因素并不如表面上所显现的那般巨大,而一个宽容的社会则使得更多的同志走向公开而已,保守的社会则让更多的同志选择了隐瞒。要在短时间内改变这样一种普遍的社会观念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也不能否认在无数学者的努力下,“同性恋”这样一个禁忌的词汇已经开始被大多数人所理解,虽然并会被全体公众认可,至少在小范围内已经引起了诸多影响。许多同性恋的研究者多次发起提案,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少数族群利益的代表。 二.同性恋的名词解释及成因分析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或指向,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成员对与自己性别相同的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同性恋性取向者对社会中与

4、自己性取向相同的同性或者社会中与自己性取向不相同的同性产生爱情,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人称谓同性恋者,同性恋有时候也可以用来描述同性性行为,即同性成员间发生的性行为,而不管参与者的性取向如何。[1] 同性恋是天生的吗?心理学界的多数人认为,环境因素影响举足轻重。有专家认为,引起同性恋的因素比较复杂。而性心理与行为医学的原理告诉我们,同性恋的产生有三个根基,一是幼年时性别角色榜样异性化;二是青春期前期缺乏同性集团,并且跟异性交往过密;三是性心理自我认同发生异性化。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会广西分会副主任委员王翔南教授说,普通人对同性恋的看法是不正常、不可理喻。在行为医学与性心理学的分类诊断中,同性恋分

5、为素质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就境遇性同性恋来说,就是其生活环境中长期没有异性存在,在性饥渴的驱使下,同性之间相互取悦,以达到性的满足。这其实是一种性指向障碍,简单的说就是心理障碍,一种疾病。 而素质性同性恋的形成,与家庭背景和社会因素关系密切。在一般情况下,幼儿儿时开始均与母亲接触密切,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也是第一个性别角色示范者。男孩如果自幼缺少同性集团,长期玩伴又多是异性时,他的性心理发育也会出现偏差。进入青春期后,他会对熟悉的异性没有兴趣,对陌生的同性伙伴会产生兴趣,最终导致性别心理倒错和同性恋意识及行为的形成。 另外有一些外国宗教认为,同性恋是一种选择,同时他们提供的转化疗法

6、已经受到了医学界和科学界的批评。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状分析 丹麦是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2] 世界范围内已有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

7、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大多数人声称支持同性恋者的平等权益,他们会说:“对,同性恋者应该在居住、就业和社会福利上享有等同于异性恋者的权利,而且应该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然而,当进而问及同性婚姻时,就再也听不到支持的声音。在美国,大约四分之三的人反对同性恋

8、婚姻,这个比例几乎与声称支持同性恋者权益的人相同。同性婚姻往往被看成是同性恋权益之最,因此四分之一赞成同性婚姻的人自然也支持同性恋者权益,这也就是说三个支持同性恋者权益的人当中,有两人不支持同性婚姻。为什么同性婚姻会受绝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声称支持同性恋者权益的人的反对呢?究其缘由,主要是存在着许多对于如何定义同性恋和同性伴侣关系的模式,以及甚至如何定义婚姻本身的误解。本文以下就在于澄清这些误解,并且进一步讨论那些长期以来围绕着同性恋伴侣关系和婚姻的一些事实。 四.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首先,讨论一下同性伴侣关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典型的看法是性滥交、不稳定,即使有长久关系存在

9、肯定也是肤浅和不负责任的。   有些同性恋关系确实如上所述,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些异性恋关系也是如此。但应该看到的是,这种关系毕竟是少数,而且大多数处于这种关系的人都很年轻。很多年龄较长的同性恋者的最大抱怨就是,几乎没有机会找到年龄相仿的满意的人建立伴侣关系,因为合适的人都已经“有主”了。倘若你参加任何同性恋社区活动,比如骄傲游行或同性恋亲友组织的会议等,你就会发现这个事实。随着同性恋者年龄的增长和性格的成熟,他们也会和异性恋者一样,倾向于以各自的方式寻求长期的稳定的伴侣关系。   这些同性伴侣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与他们的邻人毫无差别。他们的结合符合传统家庭生活的价值观,相互忠诚,保持一对一

10、的伴侣关系。许多人对社会做出着贡献,服务于学校委员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担任义工,尊纪守法,努力做个好公民。通过这些,他们充份发挥伴侣关系的优点,不仅改善了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且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同性婚姻带给同性恋社会的一大益处就是婚姻的责任意味着对性滥交的否定,这在客观上减缓了性病的传播,虽然感染性病与性行为而不是与性倾向有关。在丹麦等那些同性婚姻已获合法化的国家,同性婚姻带给社会的益处已经改变了大多数对同性恋的看法。1989年,当同性婚姻议案首次在丹麦被提出时,大部份神职人员表示反对。而现在,亲眼目睹了同性伴侣带给社会的益处后,调查显示他们对此已经转为支持。 1989年,丹

11、麦在很大程度上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在抚养孩子方面仍有一定限制),挪威、荷兰和冰岛也随之跟进(荷兰不久也将给予同性伴侣完全的领养权)。[3]换言之,同性婚姻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验证,而结果表明其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和美国一样,当初丹麦反对同性婚姻最强烈的是神职人员,有72%的牧师表示反对,但现在牧师们的态度已经有了戏剧性的变化。1995年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89%的丹麦牧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的,因为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正面影响,包括减少自杀、降低性病传播、增强同性伴侣间的信任和忠诚,这一些都明确否定了一些教会(如摩门教和新教等)所警告的“西方文明的毁灭”等荒谬论调。试验证明,同性婚姻

12、合法化使婚姻机制和整个社会更健康,更文明,我们应该承认和接受这一事实。 五.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代表了社会发展进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构成社会的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家庭。基于常理,异性之间结合而组成的家庭从人类文明史上来说才是具有效力的,对于夫妻双方的约束也是经过数千年的繁衍过程所得来。但是,同性恋婚姻作为一项常年引人争议的制度,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赞成者以平等人权,反性别歧视,婚姻权,家庭权,结社权,自由表达信仰权等作为捍卫自己权利的理由。而反对者则从道德,宗教,伦理,公共秩序,婚姻的生育功能,同性恋家庭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角度坚决反对传统男女婚姻制度的动摇。这些问题都能够说明,在社会的接纳度到达

13、一定程度的时候,同性婚姻的可行性将得到正视。冲破旧俗观念,稳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就是包容力度。同时,越来越多的对人权平等的呼声中,关注同性恋人婚姻的口号更是对一个社会发展程度的挑战。根据中国的国情来讲,要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列入法律的范围,对同性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与保护,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同性恋者始终是社会的一个极小的弱势群体,受到主流社会的恐惧和歧视。大多数人能够接受,但是不能承认他们也有和异性恋者一致的结婚资格。而同性恋者一直锲而不舍地争取此项权利,原因大致有三个:为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形象,要获得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中的民事权利,向社会表明已婚这一强大的功能信号。 发展中国家

14、当中,至今尚未有能够成功接纳这项法律作为对同性恋这样一个特殊人群保护。这与其国家性质,风俗民情,上层建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虽然西方国家所信奉的宗教经典《圣经》中,对待同性恋有着“至恶”的看法,但是经济发展站在世界顶尖的他们也能冲破这种精神桎梏来达到对这类弱势人群的理解与宽容。不得不说的是,这是对于人权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稳固性的挑战。 五.结论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弊同存。 利:有助于国家人权规则及法律的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生活上心灵的关心帮助。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削弱人群之间的矛盾,安抚不确定因素以保证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弊:引起下一代对于性别选择上的模糊意识,同性婚姻家庭领养

15、的子女成长上的心灵缺失,同时也可能造成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这种并不值得推荐的模式。 可见在是否应该在我国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这一问题上,应该抱有肯定的态度。因为这将是促进社会和谐,扶助弱势群体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改革。虽然需要耗费许多时间来让更多人去了解这一问题,正视这一问题。同性恋婚姻应该由别于婚姻法的其他准婚姻制度来调整。基于社会传统道德,同性恋毕竟是社会中的少数群体,运用同一种婚姻制度会进一步削弱传统婚姻制度。 综上所述,对于这一问题应该把持着公正科学的观点去分析,在利弊均等的情况下,在社会容纳度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的情况下,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有序地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国同性恋研究》刘达临、鲁龙光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1月1版 [2]《同性恋在中国》中国,作者:方刚,1995年4月出版 [3]《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作者:李银河,香港天地图书公司1992年出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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