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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doc

1、 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北京市国库,纳入

2、中央和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电影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分成比例纳入北京市国库管理的部分。 第五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局级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政策和制度,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市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办

3、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财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绩效评价、审计、电影票务及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并接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

4、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的电影放映场所。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市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市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并按市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5、 第十一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符合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北京市国库。 由市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足额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汇缴专户,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缴入。 第十三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市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拒缴、迟缴、少缴

6、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纳入中央国库管理的资金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北京市国库管理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和老旧影院整体装修、增厅改造,给予连续三年资助。 2.对专业影院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享受影院建设资助期间,不享受

7、国产影片放映奖励。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对列入本市重点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的项目,每部予以不高于7万元的资助。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1.对在本市新建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摄影棚及设备更新改造,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市级电影专项资金财力可能,予以适当资助。 2.对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安排本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150万元。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1.经评选确定,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及制作技术有突破创新,第一出品方为本市制作单位的国产影片予以奖励,每部奖

8、励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2.对第一出品方为本市制作单位的国产影片,在海外重要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 3.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对发行、放映政府推荐的重点影片和经组织专家推荐后并经市管委会审定的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北京特色突出、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优秀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分别给予发行单位不高于50万元、本市放映单位放映该片票房收入5%的奖励。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维护。 (七)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其它支出。 第十七条

9、市管委会根据本市电影发展实际、资金收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财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绩效评价、审计、电影票务管理及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

10、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二十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市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按北京市财政预算申报要求和时限,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 (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将年度预算下达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并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三)市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

11、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北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加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定符合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特

12、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组织开展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

13、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拒缴、少缴电影专项资金,有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等违背电影市场管理规定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三十一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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