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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协议.doc

1、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编号:出租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承租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概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委托,按照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承租。第二条租赁物根据文件批准,承租人拟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出租人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购进租赁物后租给承租

2、人使用,租赁物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条租赁期限租期为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第四条总租金为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元,应于每月号前交入银行的出租人账户。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的利息作为处罚。签约后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第五条租金的担保1、本合同一经签订,承租人即向出租人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承租人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3、时,出租人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2、承租人委托为本合同承租人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租赁物的购货、交货和验收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双方商定采用种方式。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合同,承租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出租人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出租人保存。b、租赁物甲承租人确定后,购货合同由出租人签订。承租人作为出租人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租人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c、

4、承租人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出租人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承租人自提证明单据。出租人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承租人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出租人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2、租赁物运达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出租人。3、如果承租人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出租人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由承租人验收完毕,并视同承租人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出租人。4、如果承租人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由于卖方

5、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出租人。如卖方延期交货,由承租人直接催交。5、出租人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单据:a、提单正本份;b、发票份;c、装船单份;d、出租人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份。6、货到天后,承租人要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承租人有权在货到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出租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出租人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

6、零件或机器。第七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1、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a、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b、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出租人。当承租人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出租人时,按双方约定办理。第八条保险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出租人以购买合同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承

7、租人负担,计入实际成本。2、租赁物自运抵承租人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出租人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的毁损风险。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承租人负担。应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4、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时,由乙补足。第九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承租人不得

8、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2、租期内租赁物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承租人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承租人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3、在设备到达厂房个月内,出租人要派出名技术员到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承租人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同意付给每人月薪元;其他一切费用则由出租人承担。4、为了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承租人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

9、承租人自付。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承租人负责解决,承租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5、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为出租人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承租人每半年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并向出租人报告经营情况。6、出租人应按优惠价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7、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承租人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承租人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出租人。8、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的处理:a、留

10、购:出租人同意按合同附表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售与承租人。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b、续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合同的租赁物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第十条出租人权利义务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

11、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5、租赁期间届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6、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7、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8、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9、因

12、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卖方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第十一条承租人权利义务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3、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4、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5、承租人不得与卖方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如出租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出租人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

13、发生的利息由出租人承担。2、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承租人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赔偿。虽然出租人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其他义务。3、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4、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5、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6、在融资

14、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第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的转让和抵押本合同期内,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赋与出租人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值元(人民币)后,

15、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出租人: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承租人

16、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

17、,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

18、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_月_日年_月_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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