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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docx

1、与医院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医院是社会的细胞,医院面临社会的法律大环境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专门针对医院和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面是特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第三个层面是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第一和第二两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已在本篇中的其他章节作了介绍.本节主要介绍第三个层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都与医院密不可分,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医院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社会管理法(包括社会保障、环境、劳动关系等)、民法(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涉及医院管理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建立和逐步完善,

2、医院管理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医院管理人员的关注. 由于医院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很多,本节不可能穷尽,以下仅从11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制化,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的作用是确定、规范和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这一规定是医

3、疗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医院管理工作的根本宗旨。 二、行政法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对外发生许多关系即行政关系,而由行政法规范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关系,便是行政法律关系。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已在本章第一节中论述。在医院管理中涉及的其他行政法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问题.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主要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行政标固定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较单方面行政命令更能充分发挥

4、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行政民主的表现,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 行政合同的特征有: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所适用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目前较为常用的行政合同有: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等等。作为医疗机构来说,在即将在全国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还可能有与医疗保险管理行政部门之间签订的定点医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等。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主要有二:一是依法订立原则,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须有法律法规

5、上的具体依据;二是抵触无效原则,指行政合同不能束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如果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与其依法行使的行政权相抵触时,该行政合同不得订立。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个别磋商等. 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双方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方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方的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和制裁权;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5项权利: 1。获得报酬权:在行政合同中,报酬条款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和变更. 2.损害赔偿请求权:医疗机构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3

6、.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医疗机构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是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之补偿权:这种困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故其有权要求补 5。“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统治者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使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权或采取其他方式间接增加医疗机构负担的行为.医疗机构可以因“统治者行为”而增加的负担,请求行政机关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机构,其财产权主要包括经

7、营自主权、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财产租赁权等。医疗机构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时,可以请求国家给予赔偿: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侵犯医疗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等。 三、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属于国家基本法的范畴。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有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8、和经济秩序.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原则。 犯罪的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这三个特征的紧密结合,组成了完整的犯罪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9、,是犯罪的主体.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而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有以下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这里的经单位集体决定是指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共同研究决定,负责人决定则是指在一长制的单位中由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刑法中有规定并且可能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贪污贿赂罪等。单位犯罪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证缺乏基本牛存条件的公民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要素是:只为那些因年老、长期残疾、生育或者失业而丧失工资收人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基

11、于人的基本需要和人权理论而产生,仅在于构建最低标准的社会安全网;主要表现为国家责任。 我阔的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而a也包括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甚至法律援助等方面,它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追求实质平等为目标,对需要扶持人员所给予的物质帮助措施,都纳入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我国劳动法规定:“国

12、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的特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划分标准,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类。 医院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是作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依法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负有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医院扮演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由此产生了与保险管理部门、保险受益人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本书已在医疗保险一篇中对社会保险作了详细的论述,本篇不再赘述。 五、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13、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类: 1.劳动关系:是指用工方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了劳动报酬法律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法律制度,职业培训法律制度,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法律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等.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例如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它不发生在劳动过程中,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法必须调整;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产生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

14、关系,但劳动法仍然应当调整.劳动法对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产生了职业介绍法律制度,招工及其劳动合同订立等法律制度,劳动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工会及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既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很广泛的,包括政治上的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和人身方面的权利,具体表现在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

15、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7个方面.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劳动义务、提髙职业技能义务、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例如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泄露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等.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医疗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目前医疗机构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一致性协议。一般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充固定期

16、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了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国家还建立了定期轮换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有毒有害或者特别艰苦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的条款。例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时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离开单位后的一定

17、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按照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凡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期g届满或者约定的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形例外: 1。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处于治疗期间,尽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医疗期限未满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延续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医疗期限届满. 2。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即使合同期限届满和医疗期届满,但劳动者未痊

18、愈的,用人单位仍然不得在合同期满或者医疗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终结. 3。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间,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届满. 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除了依法享有待业方面的各项待遇外,还应当享有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权利.如果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也允许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辞退):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

19、有4种情况才允许用人单位采用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方式: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辞退):兰州军康医院这是我国劳动法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只要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

20、济性解除合同(经济性辞退):即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依法减裁职工.由于减裁职工涉及达到社会的稳定等诸多因素,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处于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或者遇到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时才可以依法减裁职工,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以下特定情形出现时,有权单方面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只有在其内容发生变化时,才能导致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劳动者的同意

21、,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用人单位关于调换工作岗位的安排;用人单位不得以不服从正常的调动为由,开除劳动者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法律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最高标准的时间。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一昼夜之内工作时间的最髙时数,构成标准工作日制度;劳动者一周之内工作时间的最髙时数,构成标准工作周制度.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定义,除了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时间外,还包括:工作前必要的工前准备时间和工作结束后的整理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受教育的时间;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岗位的工作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

22、工间休息的时间;女职工孕期检查时间、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和未成年劳动者的工间休息时间;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算作工作时间的时间。 工作时间制度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时间制度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劳动者在一周和一日不得超过的最长劳动时间标准的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应当包括3个要素: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个工作周的工作时间总量不得超过40小时;每一个工作周必须保证劳动者不少于1天的连续休息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时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其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作周工时量的工作时间制

23、度,即每个工作周少于40小时.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件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时制),是指以标准工时制为依据,通过确定合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者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延长劳动时间的,称为加班。用人单位的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紧急情况下的加班除外。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总量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加班应当依法支f

24、t给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工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三个原则,即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工资总量控制的原则。 我国各地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所谓最低工资,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 工资属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

25、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日期依法以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争议.包括: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及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可以采取当事人协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中,协商与调解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

26、选择;仲裁则是必经程序,即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以下两种案件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是损害赔偿案件;二是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案件. 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排放污物的单位,更应重视环境保护法的落实。 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

27、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放污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登记.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1。违反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包括拒绝环保部门依法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绝或谎报规定的申报事项的;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8、2.不依法设置或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的行政责任. 3。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 4。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行政责任。 5。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违法失职的行政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妇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三)环境刑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www.yy0931。com并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七、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物权法问题 物权是指

29、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医疗机构享有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涉及物权的法律问题很多。例如对医疗机构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房屋、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等. (一)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某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是对合法占有的法律保护,是隶属于所有权的权利. 2.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支配或利用所有物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利益或获得消费满足的权利. 3。收益权:是指因物的原因而获得经济利益的

30、权利. 4。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所有物进行的处置,一是消费,二是转让。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财产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型.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而产生的权利取得形式,主要有生产、孳息、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物、添附等形式;财产的继受取得是通过转移财产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赠与、互易等;二是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如继承、接受遗赠等。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因所有权人抛弃财产而丧失所有权;二是通过转移而丧失所

31、有权?,三是所有权客体消灭而丧失所有权,也称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丧失。 (二)财产的共有和相邻关系 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一项财产共同拥有一个所有权的状况。分为按份共冇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在财产中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财产共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为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将自己的权利延伸至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相邻不动产人行使其权利的关系.相邻关系一般有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和

32、建筑物相邻关系等。 (三)他物权 他物权是与自物权(所有权)相对应的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他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利.他物权主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6种。 例如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其他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只能通过法律或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取得。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均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债权法问题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33、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为债务.债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的发生依据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履行其义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债的履行中,应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肿行原则。如果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则称为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可基

34、于当事人的协议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与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债权法问题主要是合同问题。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H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H起实施。兰州人流医院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的以及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中规定了15种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

35、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尊重社会道德的情况,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是合同法中另一电要内容.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解决争议的3种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

36、、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清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执行。” 九、与医院管理有关的人身权法问题 人身权是指与公民、法人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一般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等,都属于人格权.与医院管理有关的人格权问题主要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和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

37、誉是社会对该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信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的质景、服务态度等的总评价。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具有特定身份时享有的民事权利,对法人而言主要指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是法人在工作、生产、经营中成绩突出时获得的光荣称号.法人对它获得的光荣称号享有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权由荣誉获得者所享有,受法律保护。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情节有轻有重.民法保护人身权是通过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实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人身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十、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

38、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工业产权和版权。 知识产权具有5大特性:权利的双重性,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又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依法确认性,相当多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取决于法律的直接确认;独占性或称专有性,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地域性,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领域内受法律保护;时间性,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只有在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公平竞争,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等。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知识产权狭义的法律保护仅指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保护,即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由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广义的法律保护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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