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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一般法规汇总doc资料.doc

1、精品文档 淮上区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市容卫生管理条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城区、建制乡镇、街道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

2、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依法应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在现场公示。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者承担代为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区人民

5、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执法机构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及人行过街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6、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

7、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使用者负责; (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规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十四) 责任交叉或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违反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services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行政主

8、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巡视检查。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msc。 第十六条  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风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维护,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观、整洁、安全。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区人民政府

9、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通讯、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出现损坏、丢失、溢漏或踩空等安全隐患时,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清理窨井、疏浚管道、占用挖掘道路等施工作业,责任人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并清理作业场地。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按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改造;废弃或危及安全的设施,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作业现场没有及时清

10、理,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达不到标准的,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代为清理,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门面房进行装饰装修。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并予以公布。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的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招牌字号等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

11、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第二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招牌字号等设置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修;拒不整修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走廊、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盖设施。 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其安全、整洁

12、完好。灰渣、废水、废气的排放不得污染道路。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按要求选用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他道路,可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

13、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实体围墙,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进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化铺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确需设立固定摊点商亭或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处置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因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摆摊设点、设立商亭、举

14、办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征求民意后,制订饮食摊点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食摊点的定点处,应明示公告统一的入退市时间,并配有上下水设施,保持场地清洁,有一定规模的摊点群,应统一亭棚规格、桌凳、地面铺装、灯箱招牌、垃圾容器;流动食品车应当统一规格,并确定占道位置。 城管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摊点的巡回检查和监督管理。 违

15、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入退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商场、店铺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6、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墙。材料、机具不得堆放场外;泥污不得流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轮胎清洁;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现场。 违反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城市雕塑、行道树、杆线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协助城管执法机构追查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乱张贴、涂写、刻画造成的污损。违法行为涉及通

17、讯号码,追查时需要采取措施的,通讯经营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除或承担受妨害单位已支付的清除费用,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产权管理单位对城市行道树和道路两侧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应适时修剪整形、补植,并及时清扫作业现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向绿地、花坛(池)泼洒污水、倾倒垃圾等废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18、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条幅、彩旗、彩虹门、气球、展示台、宣传台、舞台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材质设置。 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内需更新画面的,其画面的效果应当符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户外广告和户外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19、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画面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商业集中区、景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等,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政府鼓励在节假日开启景观灯光设施,并协调规范启用时间。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其设施安全完好、外型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在市区

20、运行的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行驶、停放。 违反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运土方、砂石、煤炭、粉煤灰以及渣土、垃圾、粪便等易流散的物品在市区行驶时,应当采取覆盖或密封措施,不得扬、撒、泄漏,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的,责令纠正;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执法机构纠正车辆抛撒、泄露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21、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在人流量最少的时间进行,并采取降尘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公厕。

22、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责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城市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物、冥

23、票、遗物以及送殡者鸣放鞭炮、播放音乐;  (四)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的,并可处以5元以上 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树叶等物品的,并可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随意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的,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自制性手工艺品。自制饰品其实很简单,工艺一点也不复杂。近两年来,由于手机的普及,自制

24、的手机挂坠特别受欢迎。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应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并经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散放于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 1、购买“女性化”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广场、绿地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

25、时清除宠物粪便。 城区境内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干扰他人。禁止饲养散发恶臭的动物。 2003年,全年商品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升1%。消费品市场销售平稳增长。全年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20.64亿元,比上年增长9.1%。违反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宠物伤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设置垃圾处置场,集中受纳、处置垃圾。

26、 第四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装化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们的成功秘诀在于“连锁”二字。凭借“连锁”,他们在女孩们所喜欢的小玩意上玩出了大名堂。小店连锁,优势明显,主要有: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到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

27、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抛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环卫部门清理投放到规定地点。 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确需建筑垃圾用于地基回填、土地复垦的除外。 附件(二):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8、的,对个人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碧芝”最吸引人的是那些小巧的珠子、亮片等,都是平日里不常见的。据店长梁小姐介绍,店内的饰珠有威尼斯印第安的玻璃珠、秘鲁的陶珠、奥地利的施华洛世奇水晶、法国的仿金片、日本的梦幻珠等,五彩缤纷,流光异彩。按照饰珠的质地可分为玻璃、骨质、角质、陶制、水晶、仿金、木制等种类,其造型更是千姿百态:珠型、圆柱型、动物造型、多边形、图腾形象

29、等,美不胜收。全部都是进口的,从几毛钱一个到几十元一个的珠子,做一个成品饰物大约需要几十元,当然,还要决定于你的心意 尽管售价不菲,却仍没挡住喜欢它的人。违反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区、广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区等群众活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应建成水冲式。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和沟槽、

30、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恶臭。 公共厕所门前应标明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7、你喜欢哪一类型的DIY手工艺制品?第四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程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报经市市容行政

31、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须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秘诀:好市口+个性经营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按照维护公共利益、方便群众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拆迁、易地建设方案,并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新建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除原设施。 违反规定,擅自占用规划确定

32、的城市环境卫生用地的,责令拆除占用规划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现代文化影响下,当今大学生对新鲜事物是最为敏感的群体,他们最渴望为社会主流承认又最喜欢标新立异,他们追随时尚,同时也在制造时尚。“DIY自制饰品”已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和态度。在“DIY自制饰品”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个性化追求,这在年轻的学生一代中尤为突出。“DIY自制饰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动手能力强的学生来说更受欢迎。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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