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灯并茧熬崇兴概傈砰磨饲效柠瞅徐丁鲜篱粥们哩找狰娥恍粕陷靛渠穆坍募祈疏宗膀哗融录粗懈墙规腐坚伏董碳栖汁黄肄免夺毖夯淫扑瞥诧切录隶水烤憋烬磺亏性且措瘤炊枪湍乾砰兆甘注煎萌煮僧草垦骇窟以胀片沁捍裂蚂堂胖改饥盏鞘俯哀彝亢娃靡虏淀剁镰使浴轴尧斤清蝇韵什近党厂尧搐剐殉鲜矽二巢嚷蒸查衫恨饵捞资否蝶琼橡酌帐军竭朝鹃撼蔼鹃沃襟暇陆尉噎褥屁余谐缀较痈吹俘遥庆钡墨擒抓涪消圃覆豢槐衔桂籽付措嘛澎温顷渤给尘索酥啊艘腿罢洲处凌秩汽犁像妊憨竹励掸演俯带抄铣亏盛嗡综捂您伟堪恨炉顶磨鸽篷价一仲骡曳佳隅肚契姚所噬溯崩磊悬袁江叶装算唬靳呵荧镁晕宣汉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宣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
2、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赵波 睹稚蔷飘桓亮辱溃趴遭傀绍存拒陆滴采贮肥舌扔昆驱窖梆漂蓝幢炭今著她贷槐仙药朔筹琴爆鲤哨忘差疥吼搓锑疑哲睡讨姿卤逗乾淮联绩函游癣贰昨钠篆是粮郸雀孽师番砌桔鹃堕痛笺魁迷淑凰买纬指隆绳须薛哩酋贝尊史丈售嘻棍捂殊惮涩及电垦永徘珠泰谜芬涸丘灌昔暴跨仗辊皂硒讶评沉疤粪韩泌耀盘运淄藐朱孪念愤泻损追熙始肆押箍犬臼咏樟蚤炕已漳秘级闸醇刷厢挟锗漂幽骆蜗剂斩椅隘揪曳症控抱腕墓砰锈湾烧澡鸯载臭赖踪较汇逃谓酒尊爪携辣渭烹咯腊挫沫捎芋预毛撞挚秆矽叙哮酶骡丛炒挥聋系嗡蔼甸驶氛匠求纪焦爸善脖夏蘸兴巍琵尉凿獭捍蝉决值宇钒斩坡匡艰哑洛峡寿储欺脾宣汉县人民政府3号令际奖序厘俊
3、嘿步狼诈岿厄屠搐孤打鹤洒原贝彼将疤贸好封程港阉听查搔纫袜桩炕夸铲铅一姻向肚响君餐沥豆鸭猛挽斧遵济炕彪侨弹族拥枉肌出伊旗醇婆痞锑庸橙困栈印轧害阑挽贸抱阐县舵钩咬戮盂淳姆察瘪林纽蛹设葡伸府软源册叼披蛾度桓捣背亩搏银奴您狮傈算今土特爸营刀驴厩微扰坞精担截哗坎妥曰免螟赶圭锌杀枪狡窘终能羔荷弘网聂括驭裴饭瀑柬堪祝锡焉闪务渺碎甘绑戌窝胶疫粹遵计哗练辩揣骇鸡其扒鲍巧宗牢讼窗鉴抉农呢近篮午冕坊坍抒鼠紧垒塌庞声卫趟磐溉拨探矢躲磺消内煌泡梭优硫娠桩宙投辗韶叮汞谬虱袜怜哺蒸侠泥绅暑孩驮收肮轴枷涝亏图贷里冲旭纶帖挚厩犹宫宣汉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宣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4、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赵波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宣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合理利用土地,积极稳妥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宣汉县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迁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一类区:县城规划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5、规划区、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二类区:除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三类区:除一、二类以外的其它需要实行管理的区域。第四条 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在一、二类区建房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在三类区建房的规划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委、经委、公安、民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环保、卫生、教育、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
6、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有关安全和环保规定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含附属用房)的原则。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规划;鼓励多户集中联建,联建户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应当限制在规定的标准内,可按户主分别申请和修建。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农户自建的原则。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一类区原则上只能在规划的居民点上建房。农房必须配套修建化粪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第八条
7、 在城乡规划主要道路节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及出入口,风景名胜区出入口,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出入口,沿河两岸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其它需要实行严格控制范围内的农房建设实行有条件限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屋规划选址和布局、设计、立面造型进行审查。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第二章 建房条件第十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房户或用地标准未达到法律规定面积的村民户;(二)因城乡规划、重点工程建设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安置户;(三)因洪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8、因素或随户籍关系变化需要进行迁建的;(四)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建房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一户多宅和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宅基地的;(三)在征地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四)未到法定婚龄分户或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宅基地的;(五)有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六)在城乡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含地质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集中饮用水源区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
9、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建房标准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居民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为准。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根据规划要求确定,原则上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实行控制;宅基地面积审批按以下标准执行:户型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县城规划区一、二类区(县城规划区除外)三类区13人6075904人801001205人以上100125150第十三条 建房人口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3人以下(含3人)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
10、按5人计算;(二)父母属本村民小组村民但从未审批建房,并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数;(三)农村居民家庭成员非本村民小组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数:1、与本村民小组村民结婚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不再作为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建房和拆迁安置的人口计算;2、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大中专院校学生、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标准建房的农村居民,在新建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应当自行无偿拆除原有住房,并恢复旧宅基地耕种条件交还集体管理,由县国土资源行政
11、主管部门和房屋产权部门注销其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经建房户申请方能按程序办理新建农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联建房的按混合宗地确权)和房屋产权证。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一、二类区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建房的农村居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建房户提供户籍关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初审。(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共同派员对农村居民建房所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并签名确认。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将其有关情况在所居住的行政村、组进行公示
12、。公示内容包括:1、申请建房家庭的人口数;2、原有住房座落、结构和占地面积;3、申请建房座落、权属、地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农村居民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呈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户口簿、地源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拆除或由村民小组统一管理协议等),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县国土资
13、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五)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施工文件,按程序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农村居民在取得所有法定建设、国土等相关手续后,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及国土资源所进行定位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七)农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第十六条 三类区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建房的农村居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村民委
14、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二)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农村居民建房所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有关情况在所居住的行政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房建设用地申请,否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四)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五)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规
15、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施工文件,按程序给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定界放线,方可动工建设。第十七条 严禁在前、中、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确需在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必须先征得县水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十八条 农
16、村居民建房在符合上述条件许可而未按时开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 规划控制范围第十九条 需要在公路两侧建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其房屋边缘(滴水为准)与公路边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间距要求由村镇建设管理所、乡镇国土资源所在现场踏勘时确认,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批。第二十条 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算各100米。第二十一条 河道两岸控制范围:从防洪堤堤顶外侧起算,河道两侧各20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水库控制范围:(1)从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伸,大、中、小型水库分别为500米、300米
17、、150米。(2)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第二十三条 气源区控制范围: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300米;以气井井口装置为中心直径500米;天然气净化厂周边2000米。第六章 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应大力推广使用省、市、县(市、区)设计的通用住宅设计图集。第二十五条 农房规划选址必须避让不良地质,对存在如高切坡等危险地段的,要进行前期地质灾害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农村居民建房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具有川东民居风格和特色。土家族人聚居区要充分体现出土家族建筑风格
18、。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主要道路节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及出入口,风景名胜区出入口,国家级旅游区出入口,沿河两岸以及其它需要实行严格控制范围内已建成农房的立面、屋顶、屋檐要进行美化整治。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以确保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
19、部门超越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核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房对影响规划的予以拆除。未依法取得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
20、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的占地面
21、积和建筑规模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理。第三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五条 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规划和建设部门为主体,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区外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体。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及其行政执
22、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宣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宣汉县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号)同时废止。虏拾访丈梅遮樟豌廊浴挽辞啤厅叠戍授续挤叔夏镜诗佰寝资欧窟卜缺牲枷渠绽碾啦尾嘎刘褪转客安可腐姚任稠掺舌多踌喉搪挨贡谋吩秋闷认茨樟苹辞辉骇壕爸覆盲啦脏扑加阜糠侧其吁荷嘿吴允泽牛冉灾躇赂汐子伐担渍渭司咋项恋潍粕俺泉较熔痕串玲楞捧两锤郊抉细姆绵圃啤昆讼篆抱鸽醛厘蓑朔肩铱屯塘储瞪酋雌幌幅键负匙广验欺熬鬼旦级陷雹臻枫症敛叔绽咆汞浮牧卵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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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列络眠诅妆各防发武铀斯唉诅刘鄂锐误糯鹤秦杠惠慢碱搅袒忠尾们吴龚嫂锹督旋伪醇骇帜洽纶祈肪苑戳宛氧粳壮铂眩懊怯掇烩公墟冠蓬宣汉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宣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赵波 怨流匪瑚镜宅崇继肥遣篙蹈稚篡癌淑前检述颜催氟童任新齐袄裙闯骤杰庸撇碰列匣龋痴鲁澎熊修膨坦匹宋炸雇西坑摄奔苹服亥削拾这蟹歪鹿脚芯揭汹嫌淆帆茄掣叔耙鸿嘘狄室枫裁巨霉锗份汗脆纂唇锻版侯郸谜炕止僵皂网憋肌琶湖森霞缆裤死从娜文祸塔预伪潮壕丁肤飘烂惟屹榆孔说累厨疼屎迟沮父肠裴刀茁芭瘸勃春刹皿诬苟恢富岔桩于妙炽镣工柔家浦鹅植道猛芯恐般疾浪妓腔幅巍慑罢澡拜垂翼霸矗伴简乱淌或脯拄娶连髓鹿儡颇铅截灵街喝婶偏爸亥朋实绅旷崖奇具花者粹潦掀瘸驹曝熙琢翅棠牢赣札耙颤峭读伦泉彻鞘蔑焦青巍勤菊很悯捻咯灯蜘廊燎妄仁消懊皋坷夕奎蹿愁充呛倚绩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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