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青人防办字200939号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严把产品生产、安装、销售关口,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规范管理,严把产品生产、安装、销售关口,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经营的定点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按规定协助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做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资格初审以及企业年检和登记备案等工作。市人防工程
3、质量监督站按照职责配合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市人防办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和省人防办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需要,对全市定点企业进行总量控制和布局安排。第六条 申请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申请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一式六份;(二)市人防办对提出申请定点的企业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
4、评价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国家人防办审核批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申请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在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后,即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安装使用。第九条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待所有申请试生产产品经上级有关部门质检合格后,由企业向市人防办提出转正申请,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市人防办审查后,报省、国家人防办审批。试生产期满后,如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企业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停止试生产资格。第十条 外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本市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产品。第三章
5、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的企业,必须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到省人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证件齐备后方可进入本市市场。第十二条 本市国家定点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年检合格后,办理登记备案,领取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外地在本市的国家定点企业办理登记备案,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生产许可证3年以上。(二)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二)申请定点企业资质的国家批复(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推荐函。(五)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6、登记备案申请表。(六)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书(复印件)。(七)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经市人防办对企业实地考察,提出评价确认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核后,发给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第十三条 凡取得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的国家定点企业,其产品可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销售和安装的定点企业,应当向市人防办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山东省防护设备备案企业承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告知单和企业介绍信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定点企业时,要核验人防工程防护设
7、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等有关材料。禁止使用非国家定点企业和未在省人防办登记备案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在许可证上增加新品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定点企业对新品种组织试制。试制完成后,向市人防办提出新增申请。(二)市人防办对新品种进行初检,委托有资质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对新品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认合格后,报省人防办审核。(三)省人防办审核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第十七条 定点
8、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含外加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保存。生产产品应建立质检档案,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第十八条 定点企业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更换法人、厂名、厂址、所有制形式时,须申请更换新的许可证。第十九条 防护设备产品出厂时,须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显著位置固定标有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和产品编号的铭牌。第二十条 企业承揽项目后,应使用有关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人防设备进入现场前,由建设单位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市人防办
9、备案。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因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生产企业全部承担。第五章 企业年检第二十二条 定点企业年检由省人防办组织实施,市人防办提前做好年检准备,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凡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定点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防护产品在本市销售情况(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安装时间)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二)市人防办对本市定点企业进行初检,并提出初检意见。(三)由省
10、人防办对定点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是生产和安装质量。(四)年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年检情况通报到定点企业。第六章 行政处理第二十三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责令其整改:(一)超越许可证和登记备案范围生产、安装防护设备产品的;(二)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的;(三)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四)未登记备案承揽工程项目的。第二十四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省人防办依法不予年检和取消登记备案,并通报批评:(一)不按时上报或上报虚假材料的;(二)不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图纸生产的;(三)采取故意抬高或降低防护设
11、备产品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经营市场的;(四)当年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低于98%的;(五)连续三年量化考核最后一名的;(六)外省企业一年内在本市无销售业绩的。第二十五条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防办一经查实,建议省人防办报请国家人防办依法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一)制假售假的;(二)偷工减料的;(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四)生产条件过于简陋,达不到国家人防办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五)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 对在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市人防办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跟踪督促检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上报省人防办并建议依法撤销其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取消在本市范围内的销售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主题词:防空 防护设备 管理 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09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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