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运营部门架构 置业顾问考核及晋升制度 一、目的 为明确代理部销售队伍的职业发展通道,有效地激励员工,置业顾问每个月均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二、考核方法: 1、 考核周期:置业顾问考核评定的周期为一月一次,固定在当月的最后一天。 2、考核标准:参照置业顾问业绩排名及月度考评排名; 标准一:月内100%完成所在项目的月度销售任务; 标准二:当月销售业绩在本项目为第一名。 3、考核流程:当月的最后一天由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负责把本月所有员工的销售情况汇总至销售秘书处,由销售秘书转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核。 4、奖励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属实后,在下个
2、月的工资中公司奖励300元做为销售冠军的绩效奖金。 销售冠军所得奖励将记录在公司的人事档案里,以后做为晋升的重要参考标准. 置业顾问作业规范 一、辞退条例: 1、不能利用公司岗位之便获取未经公司许可的任何个人收入。 2、不能在销售现场打架、在客户面前争吵,或在销售现场与客户争吵。 3、发展商或小业主投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其他投诉累计超过三次。 4、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炒房等行为。 5、不得在销售上有弄虚作假行为. 6、超范围承诺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安排。 8、连续停盘二次以上者。 二、停盘条
3、例: 1、不准做任何未经公司许可的超范围承诺。 2、不准向外界透露公司及所在项目的业务信息与数据. 3、不准私下议论、对接发展商. 4、不准挑客户、捡客户。 5、不准取笑、议论、冷面相对客户。 6、不准蓄意接待轮空。 7、不准违反销售现场置业顾问的形象要求。 8、不准违反各项目制定的销售现场管理条例. 9、不准在销售现场阅读与项目无关的图书、报纸。 10、工作时间擅离岗位. 11、未经主管经理同意擅自休事假。 12、月度内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 13、不服从主管经理销售工作安排。 置业顾问入职、辞职、重大过失规定提要
4、 重大过失:1)按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或直接开除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2)对客人、同事、上司无礼,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骚扰客户 置业顾问入职、辞职、重大过失规定 1、入职:置业顾问由公司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有楼盘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大专以上学历,达到入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入职试用. 公司新聘销售人员,见习培训时间为15天,主要工作是掌握楼盘概况,了解周边楼盘情况, 模拟、演习等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售楼。 2、辞职:置业顾问必须提前30天(按劳动法规定)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于所属公司,并于离职前办理好工作移交,对没有提前申请或工作移交不当者,将根据其
5、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处理。 3、重大过失:按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或直接开除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对客人、同事、上司无礼,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骚扰客户。 3)当班时饮酒或不服从上班安排,在工作中有意欺骗上司。 4)私藏、挪用公司的贵重物品。 5)谎报消息或编造、传播公司、同事利益的谣言。 6)侮辱、殴打客户或同事。 7)盗窃、骗取或故意损坏客户、同事或公司的财物 8)只能按公司下发的价格销售,在销售人员允许的让利权限内,对外开展销售活动,严禁泄露现场销售低价. 9)泄露公司的文件、资料,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10)聚
6、众闹事,组织、参与斗殴事件;煽动员工怠工、罢工等行为. 1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牟取不当得利。如:参与炒房和炒卖房号,泄漏和炒卖可户资料,私自收取客户定金,向客户索取好处费等. 12)向客户推荐房号前应先核对销控,不准推荐已销售的房号. 13)不准向客户做出未经确认的承诺或欺骗客户。 14)不准怠慢客户,更不准与客户发生争执、斗殴。 15)不准擅自离岗或安排其他人员替岗 16)不准积压和拖延客户异议,能马上处理、解答的问题当天答复,需要请示后处理的必须当天请示并负责跟进。 4、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未发工资和提成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处理。(请参考公司新
7、的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入职辞退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岗位人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单位员工素质,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使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单位工作环境,加强对员工的入职、辞退、离职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 入职 第二条 本单位员工的甄选主要原则是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及其对申请的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此前的工作经历、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面试合格后,由劳工办理试用手续.除特殊情形经单位领导、经理特许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
8、 第四条 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劳工送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其它必要的证件,填报“入职手续",劳工根据员工资料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食宿安排。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公司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8、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9、其它经本单位认定不适合者. 第五条 用人部门根据劳工提供的
9、新进员工信息,对新进员工进行试用,并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休养院管理规定》、所在岗位技能培训,并帮助新进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以便新进员工能尽快融入到单位工作环境当中,在试用期间,第一月不享受公休假、试用期间不允许请事假.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根据员工申请、日常表现、工作完成情况及团队配合情况对新进员工进行考核,决定员工是否转正、辞退或延长试用期(注:新进员工试用期间表现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但用人部门经理认为有潜力的员工,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第七条 用人部门对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
10、通过,则由新进员工向劳工领取“转正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确认呈经理批准后,再由劳工审核、存档备忘,并通知财务部执行转正薪资,审核不通过则辞退。 第三部分 辞职、辞退 第八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日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书面),部门经理审核并与本人沟通后签署意见将辞职申请交经理审批,对于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九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单位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查询表”,经各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审核,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劳工领取工资结算单,再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十条 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须向经理提供关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信息,待经理审批,被辞退员工按单位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二条 员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情节轻微者,单位给予各劳务(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发出黑色情况通报,说明其恶劣行径,建议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 员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情节严重、并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者,单位除采用第四部分第十二条办法外,将协同公安机关前往其户口所在地、家庭缉拿,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