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环保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文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412 9:33:22浏览次数:5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