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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治疗协议书.doc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 服 务 协 议 书甲方:乙方: 为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新农合政策和本乡制定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基本政策、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负责组织与新农合制度有

2、关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甲方应通过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参合农民在本村就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制和定期核销补偿制。凡查实有违反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偿给予拒付,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新农合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及相应设施;乙方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新农合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合人员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六

3、枝特区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新农合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依据国家及本县有关政策及本协议,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新农合基本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台账,单独管理,单独结算,严禁转嫁费用及违反药品价格规定。不得借参合人员搭车开药或开据与病情无关的药品。及时向参合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清单,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八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在本村适当设置“基本政策宣传栏”、“投诉箱”和“投诉电话”,并在门诊大厅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及收费标准。

4、第九条 乙方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采集和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合作医疗信息、相关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 乙方应切实维护参合人员的利益,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根据参合人员实际病情需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以质量第一、服务第一、参合人员利益第一为服务原则,热心为参合人员服务;参合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甲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在乙方就医后,经确定为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当日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

5、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参合人员就诊时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防止非参合人员套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为参合人员建立门诊登记,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乙方的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合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在甲方认可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诊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布在醒目位置。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收

6、费价格高于县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追回,转付给参合人员。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提供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乙方自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向参合人员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乡新农合网络工作实施阶段性要求将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全部录入新农合网络软件,甲方实行网上审核结算补偿。未录入新农合网络软件的门诊处方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审核结算补偿。 第三十条 参合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一条 对乙方在以下情况发生的医

7、疗费用,甲方经查实后,有权追回,转付给参合人员: 1、临床用药、检查和治疗与疾病诊断及病程记录不符的; 2、不根据病情滥检查、滥用药、开大处方、搭车开药、循私舞弊。 3、不能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供必需的资料的; 5、因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伤及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致伤等就医的。 6、其它违反新农合制度、破坏新农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三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乡新农合实施方案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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