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多人法律分析 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般为二人,即为一方一人。但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相对于一方一人的情况复杂一些。下面对常见的两类一方为多人的合同作一下分析,以便在实务中掌握应用。一、二人以上共享债权或共担债务这种情况也就是共同之债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一方按照确定的份额或不区分份额共同享受债权或承担义务。共同之债从内容上看包括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从共同一方相互关系来看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合同多人一方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合同另一方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
2、“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之债必定是可分割的,否则债务无法履行。比如二人以上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事先确定好各自份额,即按份共有,在购房人交清房款后,他们就成为了按份债权人。还有在一些承揽合同中,为更好地实现定作方目的,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承揽工作,但共同承揽一方不组建联合体,他们按照合同约定相互配合但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各自工作,并独立与定作人结算报酬,这种情况也属于按份之债合同。连带之债合同常见的连带之债合同有合伙之债合同、夫妻之债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合伙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
3、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个合伙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权,除非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夫妻一方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另外,还有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及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合同债务。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标后,就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实质上就是民法通则上规定的合伙型联营。二、二人以上分别享受债权、承担债务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分离。在此情况下,
4、也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但不同于共同之债的是:共同之债中二人以上是共同关系,而不是现在的分离关系。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一方为保险公司,而投保人一方还有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人一方就出现了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分离。即由投保人承担交费义务,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合同权利。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5、经被保险人同意。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及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合同一方权利义务的分离,但这种分离只是形式上的分离,其法律责任并未分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合同还是很常见的,比如团体性的体检合同、教育培训合同及医院之间的合作合同,都涉及到双方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但服务一方不向第三方收取费用,而是向合同相对方收取费用。在此,就出现了承担付费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享受合同权利,而由第三方来享受合同权利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合同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己履行,但在一些情况下也会由第三方代为履行,比如第三方为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节约履约成本,约定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合同一方为一人是合同的一种常态,但在上述情形下,也会出现合同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情况。我们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依法确定各方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