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方花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东方花苑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莱山区东方花苑小区物业类型:小高层住宅、商业网点坐落位置:烟台市莱山区后七夼海韵路3号。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 万平方米;商业网点 千平方米。会所建设面积为 平方米。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
2、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电梯、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五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等。 第六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路灯、围栏、自动门等。 第七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本物业规划红
3、线内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九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十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交通与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第十一条 维持本物业内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不承担本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车位使用费。2、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费等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收缴。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
4、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房屋装饰装修协议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根据情况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和采取法律手段等措施。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期服务为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起到2012 年12月31日止。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
5、、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4按烟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7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6、,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丙方组织实施。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
7、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9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11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第六章管理目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
8、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烟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50/月,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2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可按政府规定标准甲乙双方议定后调整;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9、,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
10、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一个月
11、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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