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
2、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
3、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
4、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八条 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
5、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
6、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
7、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第十八条 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十九条 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