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第一篇 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
2、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3、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4、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
5、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物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
6、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活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7、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
8、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属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
9、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
10、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
11、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
12、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
13、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
14、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
15、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
16、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由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
17、、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3.1。3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小类R居住建筑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间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R1村民住宅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
18、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R2居民住宅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R3其他住宅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C公共建筑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
19、摊用地M生产建筑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M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
20、物品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S道路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
21、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G绿化用地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G1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E水域和其他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E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农林种植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E3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4闲置地尚未使用的土地E5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
22、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2、 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1。1 规划人
23、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m2/人)60。175。075。190。090.1105。0105。1120.0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允许调整幅度(m2/人)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060。175。0+0.
24、1+25.060.175。060。175。0075。190。0+0。1+20.075。190。075.190。0不限90.1105.0+0.1+15.090。1105.075。190。015。0090。1105.0不限105。1120。0+0.1+15.0105。1120.090.1105。020.00105。1120.0不限120.090。1105.00105.1120。060801001206080100120150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25、 表4。2.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允许调整幅度(m2/人)50一、二应增52050.160一、二可增01560。180二、三可增01080.1100二、三、四可增、减010100。1120三、四可减015120。1150四、五可减020150五应减至150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1、 道路系统1.1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
26、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网密度(km/km2)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
27、81。21。21.434中等城市1。01。21。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项目城市人口(万人)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5402015402014020道路网密度(km/km2)5343515454615668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5242152421232道路宽度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
28、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应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
29、.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1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AA,BA,B主干路A,BB,CB,D次干路C,DC,D支路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
30、符合下列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1.2村镇道路系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的规定。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8.1。2规划技术指标村镇道路级别一二三四计算行车速度(km/h)403020-道路红线宽度(m)243216241014-车行道宽度(m)14201014673.5每侧人行道宽度(m)4635020道路间距(m)50025050012030060150注
31、: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有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2、 道路交通2.1城市道路交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公共交通站距 表3.3.1公共交通方式市区线(m)郊区线(m)公共汽车与电车5008008001000公共汽车大站快车1500200015002500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8000100010001500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32、1000120015002000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5。2
33、。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所在地点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0.751800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90 1400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
34、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8。0。1。4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2。2居住区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
35、5;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表8。0.5?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32多层332有出入口-5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21。5多层22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3、 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
36、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8.1。9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 表
37、8。2。2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5008001000用地面积(万m2)0。120.180。250。38。2。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m2。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1、 住宅建筑规划1。1住宅日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5。0。21建筑气候区划、气候区气候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方位0151530304545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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