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障测绘成果质量,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测绘监理单位受测绘项目发包方的委托,对测绘项目设计和施测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监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经批准的正式技术文件。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
2、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方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独立的法人单位;有与其所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有从事相关测绘监理活动所需的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第七条承揽测绘监理业务的单位,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或经费、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及已完成的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
3、的资质标准如下:甲级由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非离退休)任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取得执业资格的测绘监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且专业配套;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监理过3个以上省级限额的测绘项目。乙级由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非离退休)任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取得执业资格的测绘监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专业配套;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监理过5个以上市级限额的测绘项目。丙级由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非离退休)任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取得执业资格的测绘
4、监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且专业配套;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或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初始申请测绘监理资质的一般不得申请甲、乙级资质。第九条测绘监理资质证书的申请、审批,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测绘资质审查认证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监理活动.测绘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测绘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测绘监理业务.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5、第十一条测绘监理单位和测绘监理技术人员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凡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执业。第三章监理范围第十二条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托监理:基础测绘项目;重大工程测绘项目;公开招标发包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合同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十三条前条规定以外的测绘项目是否委托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十四条甲级资质的测绘监理单位的监理限额不受限制。乙级资质的测绘监理单位可以承揽省级限额以下(含省级)测绘项目的监理。丙级资质的测绘监理单位可以承揽市级限额以下(含市级)测绘项目的监理,其作业区域不得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省、市级限额为:省级限额:国家二等以下的三
6、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等于或小于以下面积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遥感:比例尺 1:500至 1:1000 1:2000 1:5000 1:1万1:2.5万 1:5万面积(平方公里)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000公里以内的线路管线测量;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各种工程测量、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矿山测量;隧道测量、桥梁测量。市级限额:国家四等以下的三角(导线)、水准、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等于或小于以下面积的地形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遥感:比例尺
7、1:500 至1:1000 1:2000 1:5000 1:1万面积(平方公里) 50 100 200 300 50公里以内的线路管线测量;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市政工程测量、小型水利工程和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建筑范围小于1平方公里和单个建筑物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测量;15平方公里以下矿山测量;2公里以下隧道测量、小型桥梁测量.第四章监理实施第十六条测绘监理项目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监理双方名称、监理项目名称、监理范围、监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监理价格、违约责任和监理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监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
8、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监理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职责。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测绘监理业务。第十七条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发包方编制测绘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文件,参与评标与决标工作;协助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施测合同;审查及确认承揽方的施测组织设计、仪器装备投入和使用及经检测合格的证书、施测人员的资格;审查分包方的资质;督促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受发包方委托检查及核准承包方的用款计划、计量支付申请,处理有关索赔事项及签发支付证书;依据技术规范和合同检查承包方施测工序、施测精度等;协调施测合同的变更;督促承包方整编测绘项目施测资料;定期向发包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负责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
9、监理资料。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发包方书面批准后实施,并送达施测单位。第十九条实施测绘项目监理前,发包方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监理负责人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测绘监理工程师进驻施测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关键工序必要时应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第二十一条在测绘项目监理中,测绘监理工程师发现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报告发包方,由发包方组织更改设计。测绘监理工程师发现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不符合技术设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
10、施测单位改正。第二十二条测绘项目发包方对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指令应当通过监理负责人发布。发包方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监理负责人有权拒绝执行.隐蔽工序和按照规定必须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认,施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测。测绘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签认。测绘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的,应当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施测单位说明依据和理由.第二十三条测绘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发包方建议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测绘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出具合法的发票或收据。监理收费参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由双方约定。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测绘监理资质证书的,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经监理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证机关可以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测绘局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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