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标准: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英国标准BS3546-2001防水透湿服装用涂层织物。 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江苏东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剑锋、王为民、张明炎、张孝义、金超英。 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机织布基和针织布基为底基,经干、湿法聚氨酯涂层工艺
2、制造的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eqvISO105/A02-1993) GB/T251-1995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eqvISO105/A03-1993) GB/T1040.1-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一部分:总则 GB/T1040.1-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三部分:薄膜和薄
3、片的试验条件 GB/T1539-1989纸板耐破度测定法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ISO2859-1:1999) GB/T2912.1-200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eqvISO105-X12:1993) GB/T4745-1997纺织织物表面抗湿性测定沾水试验 GB/T6673-2001塑料薄膜与薄片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GB/T8948-1994聚氯乙烯人造革 GB/
4、T8949-1995聚氨酯干法人造革 GB/T17593-1997纺织品重金属离子检测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9942-2005皮革和皮毛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QB/T2714-2005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折牢度的测定 SN0193.1-2001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残留量检验方法乙酰化-气相色谱法 SN0704-2001出口皮革手套中铬()的检验方法分光光度法 3产品分类3.1产品按布基编织方法分类见表1。 表1产品分类类别布基品种A类机织布B类针织布3.2每类产品按表面状态分为贴面产品和绒面产品。 3.3每类产品按生态性能分为普通型和生态型。 4要求 4.1规格 4.1
5、.1产品厚度极限偏差为。 4.1.2产品宽度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产品厚度与宽度及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米宽度及极限偏差宽度极限偏差1370-10注“其它宽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2每卷长度、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应符合表3规定。 表3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 4.3长度偏差不允许负偏差。 4.4外观应符合表4要求。 表4外观要求表44.5物理力学性能 产品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产品的物理力学性能表5 4.4生态性能 生态型产品的生态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生态型产品的生态性能表6 5.试验方法 5.1试样的裁取 从产品上沿经向裁取0.6m作为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的样品,同时取0.
6、2m作为生态性能试验的样品。物理力学性能试样按图1在样品纬向两端各除去宽50mm后制备试样,试样尺寸及数量见表7。 表7试样尺寸及数量表7 图15.2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环境 按GB/T2918-1998规定的23/50标准环境与一般偏差范围进行,试样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3规格 5.3.1厚度 厚度的测量按GB/T8948-1994中5.4条的规定进行,精确至0.01mm。 5.3.2宽度 宽度的测量按GB/T6673-2001的规定进行,精确至1mm。 5.3.3长度 长度的测量按GB/T6673-2001的规定进行,精确至1cm。 5.4外观检查 在自然光线
7、下进行目测和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5.5拉伸负荷及断裂伸长率 拉伸试验机应符合GB/T1040.1-2006中5.1.25.1.5条的规定,试验步骤及结果按GB/T1040.3-2006中的第9章规定进行,其中样品标线间距离为100mm,试验速度为200mm/min10mm/min。 5.6撕裂负荷 按GB/T8949-1995中的第5.8条规定进行。 5.7剥离负荷 拉伸试验机应符合GB/T1040.1-2006中5.1.25.1.5条的规定,试验步骤及结果按GB/T8949-1995中的第5.9条的规定进行。 5.8表面颜色牢度 按GB/T3920-1997的规定进行试验,按GB/T251-
8、1995的规定判定结果。 5.9耐热粘着性 按GB/T8949-1995中的5.11条规定进行。 5.10破裂负荷 仪器应符合GB/T1539-1989中第5条的规定。试验步骤按GB/T8948-1994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结果精确至0.1MPa。 5.11耐折牢度 按QB/T2714-2005的规定进行试验。 按图1中的规定裁取4组试样,每组2片。然后试样正面向里折叠,分别将各组试样在232和-102下,按表5、表6和表7中耐折牢度规定的折叠次数进行折叠,观察正、反两面受折部分的变化。 5.12表面抗湿性 将试样革面朝上固定在绷架上,按GB/T4745-1997的规定进行。 5.13生态性能
9、 5.13.1可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 按GB/T19942-2005的规定进行。 5.13.2六价铬 按SNO704-2001的规定进行。 5.13.3甲醛 按GB/T2912.1-2001的规定进行。 5.13.4五氯苯酚 按SN0193.1-2001的规定进行。 5.13.5镍(可萃取量) 按GB/T17593-1997的规定进行。 5.13.6镉(可萃取量) 按GB/T17593-1997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产品应按批验收,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15000m。 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1和表2、表3、表4的全部项目及表5的1
10、、2、3、4项。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4.1.1和表2、表3、表4、表5全部项目,生态型产品还需检验表6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12个月时; d)停产6个月再生产;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形式检验时。 6.4抽样 规格及外观的检验采用GB/T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一次正常抽样方案,AQL为6.5,祥见表8,物理力学性能和生态性能为每交付批随机抽取一卷进行检验。 表8抽样表表8 6.5判定规则 6.5
11、.1合格项的判定 规格、外观以卷为样本单位,分别按表2、表3及表4的规定进行,样本单位的检验结果若符合6.4条的规定,则判规格外观合格。 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物理力学性能合格。 6.5.2合格批的判定 检验结果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 7.1每卷产品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本标准号; c)产品规格(厚度、宽度、长度、颜色、花纹等); d)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 e)商标; f)检验员代号; g)防压、防潮等标志。 7.2使用说
12、明 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用途; b)使用注意事项; c)保质期或贮存期。 8.包装、运输、贮存 8.1包装 产品一般用卷芯卷成整齐圆卷,用塑料薄膜或包装纸包装。 8.2运输 产品运输中要轻装轻卸,不能重压、切勿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8.3贮存 产品应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贮存,防挤压、防晒、远离热源。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不超过18个月。耐水解性试验 (规范性附录) A1试验方法1:丛林耐候试验 A1.1试验样品尺寸:150mm150mm A1.2试验方法: A1.2.1将试样吊挂于恒温恒湿器中潮热老化,恒温恒湿温度702,相对湿度95%以上。 A1.2.2潮热处理310周后(
13、周期时间误差在2h之内),取出试片,在温度232,相对湿度45%55%的条件下放置2h,观察表面变化情况,测试试样的剥离负荷或耐折牢度。 注:潮热处理时间及耐水解性指标以供需双方商定为准。 A2试验方法2:耐碱性试验 A2.1试验样品尺寸:100mm20mm A2.2试验步骤及结果: 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45%55%的条件下,将试样浸泡在10%NaOH水溶液中,放置24h后用镊子将试样取出,并用水冲洗干净,在1002烘箱内烘干后,观察试片表面侵蚀龟裂情形或测试试样的剥离负荷。附录B 耐黄变试验 (规范性附录) B1试验装置 紫外线光源照射箱 B2样品大小:60mm90mm. B3试验方法: 将样品夹入夹具中,试片一半暴露,一半以样品夹盖住;将试片连同样品夹放入紫外线灯箱内进行测试。紫外辐照光谱和辐照量(光源之瓦数强弱、照射距离及照射时间等)视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灯泡紫外线光源30W;照射距离250mm;试验箱温度501;照射时间4h)。暴露后取出,按GB/T250-1995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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