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赠与协议书赠 与 协 议 书甲方:乙方:为资助乙方购车,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甲方捐赠下列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现金: 元(人民币)(元整)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甲方赠与现金 万元( 元整)只能用于购置家用小汽车。购置的车辆为雪佛兰赛欧1.2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一、交付时间:乙方在购车前,双方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赠与款。二、交付地点:甘肃通渭三、交付方式: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现金通过银行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
2、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且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赠与用于购置车辆的现金,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名盖章 ) 乙方(签名盖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签订时间: 年 月日篇二:赠与合同(父母首付)赠 与 合 同甲方:王爱国,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李建军(王爱国之妻),女,1958年8月1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29-7321号。乙方:王军,男,1984年3月6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细河
3、南路29-7321号。甲方王爱国、李建军系乙方之父母,甲方决定赠与乙方个人购买房屋首付款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赠与协议:第一条 甲方赠与乙方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 甲方赠与乙方的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用于乙方购置个人住房。购置房屋为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调歌城项目商品房,位置为e8楼1单元9-5号,面积为81。44平方米.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1、交付时间:2012年8月23日2、交付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建行凌空支行3、
4、交付方式:甲方将赠与的现金通过银行卡(甲方开户行为建行凌空支行;卡号为622700073171058962)转入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户主姓名为李金钰,卡号为073171998014586148).4、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以证明收到赠与款项.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电话:电话:年 月 日篇三: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格式 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
5、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说明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
6、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