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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源辐射安全管理规程.doc

1、附录A:上海光源辐射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版 试行)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2009年4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1第三章 剂量限值2第四章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个人剂量监测3第五章 放射性工作区4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4第七章 上海光源的安全运行5第八章 辐射监测5第九章 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6第十章 紧急措施7第十一章 附则7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上海同步辐射光源(简称“上海光源”)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上海光源所在园区周围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

2、2),结合上海光源的辐射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光源工作、学习和参观的人员在实践和干预中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第三条 奖惩制度所有在上海光源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程。凡在辐射安全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违反本规程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放射性工作或行政处分。第四条 运行装置等部门或个人,应优化操作程序、改进工艺流程、促进材料、部件及设备等的合理再利用,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发生.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五条 上海光源的

3、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所长;(2)辐射安全主管副所长或辐射安全协管所长助理;(3)科学研究处主管技术安全的处长;(4)技术安全技术部正副主任;(5)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所长是辐射安全的最高责任人。第六条 基本职责 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宜进行调查、协调、审议、建议和决策:(1)辐射安全基本方针的制定;(2)辐射安全规程的修改和更版;(3)放射性相关装置或设施的安全审查;(4)向上级审管部门申请、汇报或提交相关资料;(5)异常或事故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和事故调查;(6)其它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项。第七条 各部门安全人员确定各部门

4、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辐射安全管理, 并指定专职或兼职辐射安全员协助管理。安全员名单需及时上报科学研究处技术安全主管备案,并抄送技术安全技术部。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辐射安全相关操作规程, 并提交技术安全室的审核、备案, 以保证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电离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第九条 辐射安全员职责辐射安全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本规程,具体职责:(1)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防护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制订装置等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协助年度安全自评价报告的编写;负责收发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并监

5、督防护用品等的正确使用;监督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保管和使用及三废排放情况。(2)参与日常的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一旦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第九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职责为上海光源的辐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具体负责上海光源辐射辐射安全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辐射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辐射监测与评价、辐射安全教育与培训、参与辐射事故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第三章 剂量限值第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的总剂量,包括在规定期间内职业外照射引起的剂量,以及在同一期间内因摄入放射性核素所致内照射的待积剂量之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6、第十一条 在正常情况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1)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第十二条 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1) 年有效剂量,1mSv;(2)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3)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第十三条 上海光源以5mSv作为年剂量管理限值。在监测过程中,超出此水平的测量结果,需要进一步调查,且追究产生的原因.当一个季度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7、大于1.5mSv时,科学研究处将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有关的监测结果、调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备案存档.第四章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个人剂量监测第十四条 新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需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就业前放射性职业体格检查、合格方能从事放射性工作。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时,正常情况下,按规定定期进行放射性职业体检。如怀疑或发现有职业健康异常时,通过申请手续,可根据医生建议进行临时性的放射性职业体检。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离开放射性工作岗位前,安排一次放射性职业体检。第十七条 经放射性职业体检判明有不适应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缩短工作人员受照时间、暂停放射性

8、工作或岗位更换.第十八条 放射性职业体检的结果原件必须永久保存,存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有权通过申请程序查询或复印体检结果,但不得将原件带出.第十九条 放射性工作人员和用户等有义务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防护设施、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等.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和长期用户,采用热释光剂量计进行监测,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临时外来检修人员等),根据场所,安排佩带个人剂量计.第二十条 上海光源根据人员所从事的实践和可能存在的辐射源的具体情况,安排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上海光源的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础。具体监测方法

9、按职业性外照射剂量监测规范(GBZ1282002)执行。监测周期为3个月.第二十一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负责上海光源的个人剂量监测,通报监测结果.详细按上海光源的个人剂量监测临时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剂量监测结果须终身保存入剂量档案.放射性工作人员本人可通过申请查询,但不得将监测结果原件带走.第五章 放射性工作区第二十三条 上海光源分放射性工作区和非放射性工作区(即一般区域)。放射性工作区(又称“辐射管理区”)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各加速器隧道内及光束线站棚屋内区域为控制区,这些区域以外主体建筑内区域为监督区,主体建筑体外园区内为一般区域.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源

10、存放处都要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控制区出入口处还应张贴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以示警告。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安全联锁和屏蔽系统等辐射安全系统.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员未经辐射安全部门允许不得进入控制区。第二十六条 进出加速器隧道人员,需佩戴合适的个人剂量计,在出入口处做详细记录.第二十七条 在控制区内禁止饮食、吸烟等。第二十八条 从加速器隧道内取出仪器设备等物品前,需通报辐射防护值班人员,进行污染检测。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第三十条 任何进入上海光源放射性工作区的人员都要接受不同程度的辐射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登记备案。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接受培训,参加环

11、保部门组织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以后按规定接受再培训.第三十二条 用户的培训按上海光源用户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工作前接受上海光源举办的辐射安全知识培训。第三十四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审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技术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内部培训,和对用户等人员的培训.第三十五条 除指定辐射安全培训内容外,各部门应制订内部安全操作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第七章 上海光源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 上海光源运行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射线装置等的使用运行,应设

12、有远距离的控制、观察设备和报警装置,设立安全联锁装置,和配备便携式和固定式辐射监测报警仪等必要辐射安全设备,以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不满足安全运行条件时,不得开机运行.第三十七条 上海光源的维护和管理上,做到每年2次以上定期检查和随时巡查,不符合辐射安全要求时不得运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使装置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定期检查结果和修理对策记录报告须提交技术安全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在上海光源园区内进行新建项目或运行条件改变,须遵循必要的管理程序。对新建改建项目监测与评价,须由部门或项目组向科研处提交计划,科研处审核备案同时抄送技术安全技术部。须作为辐射防护专项任务下达技术安全技术

13、部,技术安全技安部制定监测与评价方案,实施和提交监测与评价专题报告。对于运行条件改变,须要防护改进时,由技术安全部制定改进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或项目组协商,提交科研处审批备案,同时抄送技术安全部。科研处负责落实经费,技术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及效果评估,并提交报告。第八章 辐射监测第三十九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负责上海光源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和用户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监测和园区内非放射性工作区及园区周边环境的监测和评价。第四十条 辐射监测须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辐射安全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临时监测事宜,由部门或项目组向技术安全技术部提出申请,由辐射监测负责

14、人直接安排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到现场实施监测,并向负责人汇报监测结果。对于计划内年度监测,由监测负责人负责监测方案制定后,提交技术安全部主任审核确定,将确定后方案提交科研处备案。依据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并提交监测报告.第四十一条 个人剂量监测方法按职业性外照射剂量监测规范(GBZ128-2002)执行。技术安全技术部可根据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和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历年的变化,调整监测的范围、类型和周期,并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实施内照射监测.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监测,由技术安全技术部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性质、水平及其变化制定工作场所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常规监测周期为半年一次。上海

15、光源等大型检修期间,须制定大型检修期间的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园区内非放射性工作区及园区周边环境的监测,由技术安全技术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根据历年监测的结果,进行方案的修订,并组织实施.常规监测周期为每年一次.技术安全技术部可根据历年的监测结果,调整监测的范围和内容,但必须保证至少每年一次的监测.第四十四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要对工作场所监、园区边界设置固定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尽可能做到全方位监控。第四十五条 在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监测和园区内非放射性工作区及园区周边环境的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技术安全技术部须先以口头形式报告、随后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学研究处

16、和辐射安全主管所长,并负责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找出原因,提交分析报告.第四十六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辐射安全各系统和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等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辐射安全各系统正常运行和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等的功能正常。根据监测需要,积极开展监测方法的改善和新方法的研究。第四十七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每年年底将以上监测与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归档并报科学研究处备案,科研处按要求将每年监测结果汇总报上级审管部门。第九章 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第四十八条 凡超过国家豁免标准(GB188712002标准附录A)的废物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上海光源的放射性废物以固体放射性废物为主,根据废物可焚性,分可焚

17、与不可焚废物.第四十九条 上海光源在控制区内指定地点设置临时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桶(简称“废物桶”),废物分类存放.上海光源不设置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废物积累到一定程度,经剂量检测,确认废物表面污染和外包装剂量满足放射性物质运输要求,由专职单位转移到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嘉定园区)。此后相关管理,按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规定操作。第五十条 技术安全技术部负责废物桶的管理。第五十一条 需使用废物桶的部门,须事先向技术安全技术部提出申请,经辐射防护人员按规定检测和查验后才能放入废物桶临时存放,并做好记录。严禁将非放射性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同投入放射性废物桶。第五十二条 技术安

18、全技术部负责废物的转移计划和报告。第五十三条 上海光源的废水主要来自冷却循环水。上海光源设有废水(液)池,废水通常被收集暂存在废水池中,积累到一定程度,经过取样分析废水中放射性浓度,确认符合环境排放要求的,按规定进行排放。第十章 紧急措施第五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紧急联络体系,公布于众。第五十五条 遇到辐射相关异常情况和发现事故隐患时,应按紧急联络体系进行报告,听候上级指示。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中的紧急联络体系和联系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做动态更新,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事故发生时,或因天然或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火灾等紧急事件或事故,且可能导致或导致放射性危害时,根据情况,由辐射安全最高责任人发令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准照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06)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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