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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doc

1、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1。3 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4 公司、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

2、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2 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2。1 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2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跨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2。3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

3、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4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跺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5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测试。 2.6 采掘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设置有经

4、验的人员观察地板。 2.7 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计划的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2。8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措施。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2。9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检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测试记录. 2.10 公司、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3 矿井瓦斯事故预防 3。1 各

5、矿每年对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审定后,上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批复。 3.2 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检测。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检查地点,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测1次。 3。3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4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3.5 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遇地质结构导致的瓦斯异常

6、应采取专项措施。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 3。6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7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3。8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3.9 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应抽尽抽,应保尽保,做到矿井及回采工作面抽采达标生产. 3.9。1 采掘抽衔接正常,高瓦斯矿井编制采掘衔接计划至少为3年,

7、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 3。9。2 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4 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4.1 防治水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4。2 矿井每年必须修订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 4。3 公司、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4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措施。 4。5 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勘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

8、陷落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4.6 采用有效的物探手段,加强对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如有异常须钻探验证。 4。7 配齐专门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施工队。 4。8 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9、 4。9 地面防治水: 4。9.1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4。9。2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4。9。3 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4。9.4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4.9.5 排到地面的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4.9。6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4。10 井下防排水: 4.10.1 井

10、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副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的正常涌水量。 4。10。2 水泵必须保证工作、备用和检修数量,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 4。10。3 排水管必须保证工作和备用数量、能力; 4。10。4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4。10。5 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

11、闸门; 4.10。6 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4.10.7 基建和改扩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考虑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 4.11 井下探放水: 4。11。1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4.11。2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4。11。3 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11。4 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5 矿井火灾预防 5。1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煤

12、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杜绝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发生。 5.2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5。2.1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做到人走场清.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等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5。2.2 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

13、人连锁放炮”制度; 5.2。3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局扇必须由瓦斯员开关.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和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运输带; 5。2。4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进风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以及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5。2.5 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5.2。6 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进口,并易于开合

14、 5。2.7 井下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 5。2.8 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5。3 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5.3.1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巷设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5。3。2 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 5.3。3 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量; 5。3。4 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 5。3。5 根据矿井自然发火等级应建立以氮气、黄泥

15、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5。3.6 矿井要有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专项措施,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6 矿井粉尘预防 6。1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6.2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6。3 矿井必须对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6。3.1 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6.3.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o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6。4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

16、施,严禁干打眼。 6.5 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6。6 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应采取潮喷和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6。7 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要推广使用粉尘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6。8 合理配风,消灭风速超限。 6。9 矿井要有综合防尘设计,采用综合防尘措施。 6。10 制定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设水棚或岩粉棚. 6.11 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场、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

17、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6。12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含10%以上游离sio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 6。12。2 含10%以下游离sio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6。13 煤尘倾斜角大于12°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6。14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每个掘进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6。15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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