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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1、ndoverallleadershipresponsibilityforsafety.AdministrativeDeputyiswithinthescopeoftheirrespectiveresponsibilitiesatvariouslevelsofsecurityresponsibility,inchargeofsecurityworkinthecontextofleadership,responsibletotheChief.Fifthopenpitproductionsafetyaccidentinvestigationsystem,performedonaproductions

2、afetyaccident"fourno"principle.Imposedonproductionsafetyaccidentreportstepbystepreportingthreechannels,namely,UnitChief,administrationandsafetysupervisionsystemcounterparttosuperiorleadership,reportsinatimelymanner.Sixthpitmustimplementthe"whoisinchargeofwho'sincharge"and"hosemustbesafe"principlesin

3、planning,layout,checkproductionwork,summarizedandevaluatedatthesametime,plans,features,review,summary,ratingsafetywork.Firmlyestablishing"safetyistheeffectiveness,safetyisthecredibility,safetyisthecompetitiveness"awareness,tomakesafetywork.Seventhminingtradeunionorganizationaccordingtolawtheworkerst

4、oparticipateintheworksafetyofdemocraticmanagementanddemocraticsupervision,safeguardwork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nrespectofsafety.PersonaldeathandaTradeUnionhastherighttoparticipateinthemajoraccidentinvestigations,relyonthemassestodoproductionsafetywork.Eighthpitmustbebasedonrelevantlawsandre

5、gulations,industrystandardsandcompanyandGod'sstandards,rulesandregulationsissuedbythecompany,developingrulesandregulationsforcoalproduction,institutionalizationan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6、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

7、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

8、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 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9、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学士学位: 1、 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

10、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 博士学位: 1、 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 3、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5、 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

11、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学位课程及考试 第十条 学士学位: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及毕业论文,考试或考察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 1、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 学位课程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一门外国语,(3)、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3—4门. 3、 学位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有一门考试不及格,半年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或有两门考试不及格,不得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 1、 申请人应完成培养计

12、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 学位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课及专业课至少两门,[3]外国语. 3、 学位课程考试由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以闭卷笔试为主. 4、 学位课程考试若有一门不及格,不能补考,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士论文: 一般以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报告(含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等)代替.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 1、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 题目确定后应在教研室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完成全部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 对论文所研究的问题应有

13、新见解,基本论点及结论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 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 论文(含摘要)一般为二万字左右。摘要为300—500字。外语专业的论文约为十二万字符,摘要约2000字符。打印论文(含摘要)2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 1、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 论文题目确定后应在本学科范围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论文的全部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3、 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4、 4、 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5、 论文(含摘要)一般为四万字左右,中文摘要为500字,英文摘要为3000—4000字符。打印论文(含摘要)3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要求用学位办公室统一发的封面和稿纸。论文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统计处理可靠。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标题下面要求注明论文类型(即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用于生产、其他)和论文主题词3—5个。 第六章 申请学位程序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答辩申请: 1

15、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填写答辩申请表。 2、 申请表经导师、教研室及系(所)有关领导适合签字后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部门审查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及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3、 学位办公室凭答辩申请表发给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由研究生填写自我介绍(—)和(二),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教研室填写学问课成绩和推荐答辩意见。 第十八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位论文: 1、 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用于论文送审及答辩.(1)硕士论文(含摘要)8份及摘要若干份,(2)博士论文12份(含摘要)及摘要若干份. 2、 交学位办公室,用于上报国家情报资料库、校档案室、图书

16、馆。硕士论文(含摘要)4份论文手稿1份,另附中文及英文摘要各1份. 第十九条 论文评审: 1硕士论文请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 2、博士论文答辩前三个月,由系(所)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评议.论文应请三位教授(或相当职称)评阅,其中应有1-2位校外专家。 3、学位论文应聘请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内早已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评阅,论文及评阅书密封传递,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办,研究生及导师均不得介入论文评阅工作. 4、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可参考下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并填写论文评阅书(材料二

17、) (1)、论文选题的指导思想及研究目的是否正确; (2)论文的观点及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论文的见解和创造性如何; (4)研究成果和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如何; (5)论文的主要优缺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的逻辑与技巧; (6)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5、论文评阅书若有一份是否定意见,可再请一位评阅人,若有两份是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齐全并且审查合格,由系(所)组织论文答辩.

18、 2、我校培养的研究生,毕业答辩与学位答辩合并一次进行,若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者,可先进行毕业答辩,论文修改合格,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系(所)提出并报分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由3—5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若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参加),委员人数为4-6名,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 4、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系(所)提出并报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由5

19、—7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应占半数以上,校外专家应有2-3人。若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参加),委员人数为6—8人,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担任。 5、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记录、材料整理及上交等工作。 6、 硕士及博士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通过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7、 论文答辩程序: (1) 由学位分委员会派人到会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 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培养计划及论文工

20、作等情况; (4) 研究生介绍论文主要内容(不得超过一小时); (5) 答辩委员会及到会者提问(休会20分钟由研究生准备,也可不休会),研究生回答问题; (6) 休会,答辩委员会另举行会议,宣读论文批阅书、评议论文质量及答辩水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同意毕业及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及学习情况;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决议字数不得超过530字(决议需输入软盘,超过次数无法输入)。 (7)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21、 (8) 答辩结束. 8、 论文答辩应作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要求录音.答辩记录这里后填入决议书(材料之三)。答辩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 9、 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硕士一年,博士两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重新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审批及授予: 1、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例材料(一式各两份)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1) 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 (2) 论文批阅书(材料之二) (3) 答辩记录及决议书(材料之三); (4) 答

22、辩表决票。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认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3、 经分委员会初评通过的上述申请学位材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表决表等应于每年12月20日或6月20日前交到学位办公室。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分委员会主席汇报初评情况后,进行最后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作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博士学位证书应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颁发. 5、 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23、之日起。博士生中英文论文摘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要求,输入软盘,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授予学位办人员的有关情况,由研究生部学位办输入软盘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对国内外成绩卓著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校培养的研究生若因课程学习或论文水平问题,毕业时未获得学位,以后申请学位均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本细则规定及“云南大学关于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育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若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予复议并撤消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位委员会1991年1月17日讨论修改通过,原“细则”作废。 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通过阅读欣赏短文,引导学生感悟大自然的美,激发热爱家乡的感情。语文生活,让学生认识到生活中处处有语文,学习语文应走出课堂,在生活中自主地认字。通过口语交际,培养学生交流的兴趣和交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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