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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doc

1、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四、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筹设提交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提交

2、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7)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8)承诺书。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5)(6)(7)(8)项内容。其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冠宇“河北”字样以及校长的标准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合并并同步审批. 五、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接收申请材料;3

3、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审批;4、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六、是否需要现场踏勘:是 七、承诺办结时限: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标准:否 九、申请书标准文本(附后):否 十、受理窗口 建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筹设申请、正式申请的流程分别作出规定,并对流程图进行修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厅政务服务中心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

4、事项 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书面凭证 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起草考察报告,报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研究 监察部门全程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送职业能力建设处存档 编号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申请单位 (章)

5、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填写一份,在审批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存入批准机构档案; 2。呈报本表时,须按规定提交其它材料; 3。本表中“拟设立学校名称",最终以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确定并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批准的名称为准; 4。本表在打印填写时,不得改变其项目、格式及规格.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手机号 办公室电话 详细地址 申 请 内 容 拟

6、设立学校 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拟任负责人 手机号 办公室电话 拟任校长 手机号 办公室电话 培训对象 培训形式及规模 培 训 职 业︵工 种︶ 及 等 级 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 培训目标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人 员 情 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7、 管 理 人 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理 论 课 教 师 姓名 文化 程度 职称(等级) 教龄(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8、 培 训 场 地 及 设 施 场 地 情 况 形式 总使用面积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培 训 仪 器 设 备 实 习 设 备 设 施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办 学 管 理 制 度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印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申报表所申报内容最终以审批机关 审批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推荐单位名称 拟任职务 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民 族 政治面目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等级 教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 要 简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任何职务 说明 本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学校负责人、校长 和学校董事会成员,按照一人一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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