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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发放办法.doc

1、我厂岗位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场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岗位责任与工作业绩考核在收入中的突出作用,结合我场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特制定以下办法:一、发放的原则(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二)坚持按劳分配,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的原则;(三)坚持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四)坚持质量、效率、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五)坚持岗位职责与业绩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二、发放范围场属机关各部门、局委和场供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现在岗发放工资的人员,均属发放补贴范围.三、发放办法(一)场部机关各部门、局委、场供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勤、勤杂人员,均以现岗位确定套入附表(一)标准;场部机关、局委及场供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附表(二)标准;双重职务者就高套入。(二)岗位补贴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以场任职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场重新核定的职数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依据,岗位变动时,从到岗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补贴。其它职工岗位变动后,由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岗位补贴的变动手续,由场劳动保障办负责审核。(三)本项补贴随工资逐月发放。月最低工作时间为21天。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岗位补贴(一)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借用的人员,无岗人员;(二)自

3、动离职、自谋职业及挂靠的人员;(三)受刑事拘留、行政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五)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六)因其它过失,经场研究决定取消补贴的人员。五、下列情况应减发、停发补贴(一)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补贴.(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应在当月扣减1天的岗位补贴;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的3倍扣减补贴,连续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对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的,从正式通知到本人的次日起停发补贴。(四)长期(6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补贴。六、有关问题的

4、规定(一)教育系统按在岗在职公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人数人均补贴80元/月。(二)小车班司机的定额工资增加20%;计量工资另行制定。(三)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场批准的内退人员,可按原岗位比照场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人员加发综合补贴的通知(场字2004号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本办法暂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视总场经济效益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支付.(五)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5、(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二)公共安全保卫;(三)公共卫生保洁;(四)公共环境绿化;(五)停车场管理;(六)公用设施维护;(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四、公益性

6、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再就业资金负担。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县再就业资金负担。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

7、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由相应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并接受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

8、门,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工资发放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于当月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市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市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省级开发的岗位,填写省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到街道(乡镇

9、)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七、监督与检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各级财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10、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年度审查。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此期间,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

11、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对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公益性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原工资补贴标准,对区县转移支付.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06年6月30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并从认定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按照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对待,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政策,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

12、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二、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从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7月1日以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再对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三、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

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四、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特此通知.为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 2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

14、员岗位补贴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岗位补贴范围由政府和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社会治安、交通协勤、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岗位补贴对象岗位补贴对象必须是经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一)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

15、员;(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三、岗位补贴标准(一)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后的岗位工资除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折算:l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s小时;3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

16、准X4O小时;(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根据从事的岗位不同,从市级再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240元至35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从事社区治安联防、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岗位补贴350元;从事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的,每人每月补贴260元;从事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补贴24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有经营收人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足;用人单位没有经营收入的从区(县)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足.四、岗位补贴要求(一)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用人单位或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

17、须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二)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工资要由本人签字。五、岗位补贴拨付程序(一)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向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花名册、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

18、贴审批表),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二)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将审批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后,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按月拨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月将岗位补贴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应在收到岗位补贴后以货币形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六、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市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其岗位补贴继续由再就业经费按规定支付,不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要及时清理.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产生空缺的岗位由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及时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及时录取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补充到公益性岗位。各区(县)政府购买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参照上述办法,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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