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购销合同
甲 方: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榆中县常月湖建材厂
签约地点: 工地办公室
签约日期: 2016年7月29日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榆中县常月湖建材厂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榆中园区棚户区改造二标段6#楼项目砌筑材料购销事宜等,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2、金额:
品种
规格
单价/块
数量(块)
全年金额
备注
标砖(MU15)
240*115*53
0.38
62800
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以上价格包含增值税专票税款
200厚承重
多孔砖(MU10)
190*190*190
1.65
4200
200厚非承重
多孔砖(MU5)
190*190*190
1.65
341000
大配砖
190*140*90
0.6
50000
小配砖
190*90*90
0。55
100000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有国家标准、建设部颁发标准按国家或部标
3、准执行,无国家和建设部颁发标准,按企业标准执行。
MU5非承重多孔砖容重须达到12KN/M3,MU10承重多孔砖容重须达到14.5KN/M3,MU15标准砖容重须达到19KN/M3。
第三条 货物到达时间、地点
供货时间由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需备足材料,确保甲方现场使用.
乙方负责将材料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榆中园区棚改区6#楼工地现场),由甲方指定专人收货签字确认数量、质量,经收货人同意后乙方方可自行卸货,并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不得擅自做主到处乱卸,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运输途中所造成的损耗由乙负责,卸
4、货后及仓储等造成的损耗由甲负责.
第五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乙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如有产品内在的质量问题,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乙方需提供所供规格的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墙体材料产品认证书等。
第六条 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场砌体施工至十层付所供砖款的70%,二十层付所供砖款的75%,待工程砌体全部完工后付至全部货款的80%,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拨付材料款时乙方必须提供材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砖材质量标准及相应承担责任:
1、乙方保证所销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保证复试检测合格,如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
5、款或更换材料,如材料试验及验收不合格所发生材料损失及工程返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无条件地承担。
2、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当天向乙方电话通知,甲方有权拒付不符规定部分的货款。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应在二天内(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已认可。
3、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质量下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按约定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另找供货商,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产品、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
6、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出的实际费用。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乙方必须对所销售的材料质量负责,在工程质保期限内该合同条款依然生效。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卖方供货时应向买方同时提供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及该批货物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各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名称:
名称:榆中县常月湖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兰州银行高新支行
帐 号:
帐 号:10231200002716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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